(1)烏魯木齊市工傷保險醫療費用1。要求: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3.備註: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不需要到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診。(二)烏魯木齊市工傷保險住院夥食補助費為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2.要求:住院期間。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三)烏魯木齊市工傷保險交通費、住宿費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外就醫。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四)烏魯木齊市工傷保險康復治療費1。標準:工傷治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六)項。3.備註:根據當地規定,康復治療需要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估。(5)烏魯木齊市工傷保險輔助器具費用為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的。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六)烏魯木齊工傷保險停發工資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單位按月發放。2.要求:壹般帶薪停工時間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4.備註:帶薪停工期限根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和各地帶薪停工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按照當地規定。(七)烏魯木齊市工傷保險護理費為1,標準為(1)。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2)經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按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統籌;有的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2.要求:生活護理費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8)烏魯木齊市工傷保險壹至四級傷殘待遇為1。標準:發放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級傷殘為本人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為本人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為本人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為本人21個月工資;享受月傷殘津貼: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2.要求:保持勞動關系,辭去工作。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9)烏魯木齊市工傷保險五級六級傷殘待遇1,標準:享受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8個月,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6個月;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五級傷殘占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占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要求,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按照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10)烏魯木齊工傷保險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1,標準:享受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13個月工資,八級傷殘11個月工資,九級傷殘9個月工資,十級傷殘7個月工資;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11)烏魯木齊市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為1,喪葬補助金標準: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2、烏魯木齊市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1),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提供給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2)配偶40%,其他親屬30%,老人或孤兒10%。(3)、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得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的工資。3.烏魯木齊市工傷保險供養親屬範圍:(1)、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職工兄弟姐妹。(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四)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4.烏魯木齊市工傷保險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條件取決於生前死亡職工提供的主要生活來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死亡職工的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3)死亡職工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四)死亡職工的子女年齡在18周歲以下;(五)死亡職工父母已經死亡,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死亡職工的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死亡職工父母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年齡在18周歲以下。5、烏魯木齊工傷保險停止享受養老金待遇(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2)、就業或參軍;(3)死亡職工的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者組織收養的;(5),死了。6、烏魯木齊市工傷保險確定其是否符合因工死亡職工供養時間,以及其供養親屬享受養老待遇的資格,按因工死亡職工條件辦理。7.烏魯木齊市工傷保險壹次性賠償(1)。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二)要求:壹是停薪留職期間因工死亡的殘疾職工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二、壹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中的喪葬補助金和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以上是烏魯木齊市交通事故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