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采購的項目不能是故意拆細的集中采購項目;分散采購接受政府采購中心的指導和監督;分散采購可比照本細則的辦法組織。采購目錄:政府采購中心每年第四季度擬定下壹年度的采購目錄;采購目錄規定集中采購的項目範圍;目錄範圍外的采購視同單位分散采購範圍,也可委托政府采購中心采購。行政事業單位采購控購商品,不論其資金的性質,均屬政府采購範疇。采購需求:在采購項目實施前需求人須確認的具體需求。屬於年度采購目錄規定的采購項目,行政事業單位在申請撥付采購資金時,應填制申報表,報政府采購中心登記後,再報財政廳主管處辦理采購資金的審批手續;政府采購中心根據批準的申報表匯總後辦理有關撥款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報送的申報表,經批準後作為撥款依據;行政事業單位撤銷需求或不執行政府采購,視為放棄此項撥款;改變需求或用途的,必須按原預算申請辦法另行申報。
實行政府采購的財政性資金包括:
1.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的經費;
2.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安排的設備資金;
3.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4.政府性貸款。
法律依據:
《雲南省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政府采購制度暫行規定》
第十壹條政府采購的財務運作方式
1、政府采購中心設立采購資金專戶,核算和管理采購資金。
2、財政部門將批準的采購資金撥入采購資金專戶(有自籌資金參加采購的,由自籌單位劃入)。
4、政府采購帳務處理辦法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