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規定,走私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第壹百五十四條 下列走私行為,構成本節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壹)未經海關許可,未按規定繳納應納稅款,擅自將進口原材料用於加工、裝配零部件、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部件、成品、設備及其他保稅貨物,並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且未繳納應納稅款,擅自進口原材料、來料加工件、補償貿易保稅貨物等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且未繳納應納稅款,擅自將特定減免稅貨物、物品免稅進口,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155條: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有關規定執行:
(壹)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或者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運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三)為逃避海關監管將固體廢物從境外運輸進境的。
第壹百五十六條 與走私犯罪分子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倉儲、郵寄等便利條件的,以***走私罪論處。
第壹百五十七條 為走私活動提供武裝掩護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第四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走私罪和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實行數罪並罰。
延伸資料:
案例:走私貨物男子偷逃稅款1000余萬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從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馬某等人走私進口花生米、亞麻籽***計5000余噸,偷逃應繳稅額10.987萬元應納稅款。近日,法院作出壹審判決,被告人馬某因犯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00萬元。
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間,馬某委托越南某貿易公司簽訂外貿合同,采購原產於印度、加拿大的花生米、亞麻籽等農產品,利用其聯系的 "地下錢莊 "支付外匯,並要求供貨商將貨物通過海運至越南海防。
運至中越邊境口岸浦寨、愛店等口岸通關後由越南代理,委托廣西人謝某某作為代理在邊境口岸以 "邊民互市 "貿易的名義走私入境。貨物入境後,馬某某等將貨物銷往河北、山東、寧夏及新疆等地。
人民網--男子走私貨物偷逃稅款1000余萬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