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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第四章

培訓、考核與保障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警務輔助人員進行崗前培訓,經培訓合格的,方可安排履行相應崗位職責。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警務輔助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和崗位技能培訓。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警務輔助人員的工作表現、遵紀守法、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考核。

考核結果作為警務輔助人員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壹條公安機關對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分級晉升。

警務輔助人員層級根據其從事警務輔助工作年限、考核結果等情況確定。

對表現突出、成績顯著、貢獻較大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警務輔助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會同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警務輔助人員工資福利細則,建立崗位標準和調整機制。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為警務輔助人員辦理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為警務輔助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四條警務輔助人員因工負傷、致殘的,按照傷殘等級享受法律規定的工傷、傷殘待遇。

警務輔助人員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親屬享受法律規定的撫恤和待遇。

第二十五條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警務輔助人員撫恤基金,用於補助因訓練、執勤、救災等負傷、致殘的警務輔助人員和因病死亡的警務輔助人員的近親屬。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崗位的危險性或者特殊性,為警務輔助人員投保相應的商業保險。

第二十六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統壹著裝:警務輔助人員應當按照市公安局規定的服裝樣式和標識,統壹著裝警務輔助人員服裝。

警務輔助人員服裝式樣、標識應當與人民警察相區別。

第二十七條 經市公安局批準,警務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工作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裝備,但不得持有、使用武器、警械和其他警用裝備。

第二十八條 警輔人員離開工作崗位時,應當將配發的服裝、證件、裝備交回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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