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有明確的企業章程;
(二)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安全規定的固定生產場所;
(三)有與註冊經營項目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四)有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的安全保衛、生產管理、技術質量及相關管理制度。第五條 申請設立印刷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經企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簽署同意意見;
(二)經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聞出版(文化)行政部門審核批準,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
(二)由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聞出版(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核發《印刷經營許可證》;
(三)由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批準,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四)從事商標、稅務發票、包裝物、國家秘密載體、地圖等印刷業務的,應當經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輕工、保密、測繪等部門審查同意。,並核發許可證。經審查同意的部門,發給許可證;
(五)持本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證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並經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後,三十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開辦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權限和前款規定辦理。第六條 未經審批和核準登記,不得從事印刷業務。第七條 印刷企業變更登記事項主體、歇業、轉業、合並、分立或者遷址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第八條 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設印刷廠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文化)行政部門、輕工行業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向公安機關備案。未經公安機關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不得對外從事印刷經營業務。確需對外經營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辦理。第九條 印刷企業必須建立承印、登記、生產、檢驗、監印、監銷、保管、領用等管理制度。
印制印刷品,必須指定專人登記。單位委托印制的,應當登記委托人的單位名稱、地址、身份證和印制內容及數量;個人印制的,應當登記委托人的身份證、地址、印制內容及數量。按規定需要審批的,還必須登記審批印件的名稱和數量。
印刷登記簿(冊),應當按年、月裝訂成冊,保管三年後,經縣(市、特區、區)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可以銷毀。第三章 書報刊印刷管理 第十條 書報刊印刷,實行定點印刷和許可證制度。第十壹條具備書報刊印刷條件的,可以向新聞出版(文化)行政部門申請印刷資格和印刷許可證。
(壹)申請國家級、省級書刊定點印刷的,須經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報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
(二)申請《書報刊印刷經營許可證》的,須經地、州(市)新聞出版(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
(三)申請第十二條規定的國家和省書刊定點印刷企業,可以印刷省內外出版物和非出版單位內部資料;持有《書報刊印刷經營許可證》的印刷企業,可以印刷非出版單位內部資料,但印刷正式出版物須經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持有《內部資料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可以印刷內部資料,但不得印刷正式出版物。印刷正式出版物。
經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同意,印刷企業可以承印境外出版物,但應當運出境外。需要在國內銷售的,必須辦理有關進口手續。第十三條 印刷企業承印圖書、報刊和內部資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承印出版單位的正式出版物,必須查驗出版單位出具的發行單、發行印刷單原件;
(二)承印內部資料,必須查驗經本單位主管部門批準的承印單位和新聞出版(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內部資料承印許可證》原件;
(三)印刷圖書、報刊或者內部資料,必須按照規定在出版物的版權頁上註明圖書的標準書號、報刊登記證證號和內部資料印刷許可證號,出版單位、作者姓名或者編(譯)發單位、承印單位、版式、印次、印張、出版日期、版次應當編制齊全;圖書和正式期刊應當在規定的位置上統壹印制。條形碼應當印在規定的位置;
(四)出版單位和非出版單位的出版物不得印刷、銷售和轉讓印刷,不得將委托印刷的紙型、版材、底片出租、轉讓他人復制;
(五)出版單位和省外非出版單位委托印刷的書報刊,應當經委托單位所在地的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實後核發印刷許可證。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和貴州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簽發的批文原件;
(六)承印法律法規規章匯編、選題、類編的,應當按《法律法規規章匯編出版管理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