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無《營業執照》《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不能銷售醫用口罩。2.個人銷售醫用口罩,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此類違法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六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實施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3、屬於無照經營。為無照經營主體:無照無證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4.對未取得《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的主體: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會公布未備案的單位名稱和產品名稱,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不能辨別口罩是否為醫用口罩、口罩質量是否合格等銷售偽劣醫用口罩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的,可以定罪處罰。7.囤積、哄擡醫用口罩等防疫急需物品價格,牟取暴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可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8. 對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罪,依法從重處罰。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療器械,或者銷售明知是不合格的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無照無證經營查處辦法
第六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第十三條 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會公布未備案的單位和產品名稱,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五條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情節輕微,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 1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未經批準(二)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買賣的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有關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