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糧油裝卸和輸送機械;
(二)倉庫裝卸糧油的專用機動車輛;
(3)成套的谷物幹燥設備;
(4)谷物清選設備;
(五)糧食稱重設備;
(六)糧食儲藏和防治專用儀器(不含儀器);
(七)糧油配件的維修和分揀機具;
(八)用於糧油倉儲作業的其他機械。
各種糧倉機械,每臺(套、條、件)原始單價在500元以上的固定資產,應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原單價低於500元的,各省、市、自治區糧食廳、局可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自行制定管理辦法。第五條縣級以上糧食部門應當有負責同誌分管糧倉機械;並根據實際情況,相應配備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負責所屬單位糧倉機械的管理和技術工作。第六條配備30臺以上糧倉機械的糧庫,壹般要設立糧倉機械管理職能機構,配備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並建立相應的維護機構,負責庫內糧倉機械的管理和維護。
配備30臺以下糧倉機械的糧庫,應根據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的專職或兼職機械管理和技術人員,負責機械的管理和維護。
各級管理和技術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第七條糧庫應當根據承擔的任務、庫區和倉庫條件、糧油儲存控制以及其他必須考慮的因素,本著加強核算、講求實效的原則,研究制定合理的機械設備配置定額。
固定輸送線、烘幹機和專用機動車輛等設備,應制定合理的電、油、燃料消耗定額;移動機械也要通過年度運行檢查,逐步制定上述定額指標。第八條裝卸工人采用糧庫機械化作業,減輕勞動強度,提高勞動效率。糧庫要本著按勞付酬的原則,區別於人力挑擔,合理支付報酬。外來搬運工應在車輛段工作,符合上述要求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辦理。目前還沒有規定,還要合理收取機械折舊、用電、油耗等費用。第九條糧倉機械購置、報廢、出借權限:
基層糧庫購置糧倉機械,應按照省級糧食部門規定的采購權限,編造計劃,報上級糧食部門批準。采購的機械原則上應為定型產品,並及時驗收。如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或缺少備件,應按合同向工廠提出索賠或更換。多種機械組合使用時,應根據機械的額定工作量進行選擇。除技術革新和新產品試制外,未經省級糧食部門批準,糧庫壹般不準生產機械。
糧倉機械主要用於倉庫儲存和運輸作業。未經縣級以上糧食部門批準,任何人和單位不得隨意拆除、出借、出售或轉讓。長期閑置或多余的機械,應報上級糧食部門統壹調劑使用。
對不能修復使用的機械,應按財務制度的規定及時報廢。報廢殘值應及時記錄。第十條糧倉機械按部頒《糧油機械產品編號規則》的統壹名稱,逐壹分別編號。卡片內容應包括機械來源、生產時間、操作、檢修、維護、動力設備等。;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姓名,以及其他需要記錄以便調查的有關事項。第十壹條為了掌握和分析糧倉機械的發展變化,各級糧食部門應建立統計報表制度。各省、市、自治區糧食廳、局應按糧食儲存表4“糧倉機械設備年報”(附表附後)按時上報統計數據。第三章糧倉機械的安全操作第十二條糧倉應當根據不同機械設備的結構、性能和工藝流程,制定具體的安全操作規程。在作業程序中,應明確規定作業前的準備工作;必須檢查的機械關鍵部件;機械操作中應註意的問題和部位;作業結束後,應隨時做好善後的相關事宜,還應規定多機聯合作業的程序;違規操作及損失責任等。第十三條糧倉機械配備的電氣設備,必須由經過培訓的機電人員安裝和維修。非操作人員不準隨意使用電氣設備。機械操作人員或電工應嚴格按照電氣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電線、保險絲、開關盒等。應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壹定要及時處理。嚴禁非法操作。當機器移動或停止工作時,壹定要切斷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