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省質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本省實際情況,制定並實施本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省有關部門獲知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及時通報省衛生行政部門。省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核實信息後,應當及時調整本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或者制定臨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省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實施情況的監督,並會同省有關部門定期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質量進行評估和考核。
第十壹條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本省行政區域內需要統壹食品安全要求的,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號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公眾意見。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經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醫藥、農業、林業、漁業、糧食、營養、食檢、化學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二條 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當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變化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備案的企業標準及時進行審查,並在修訂後重新備案。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十四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省農業、林業、漁業、質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並應當根據評價結果及時組織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市、縣(市、區)農業、林業、漁業、質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存在的問題及時上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