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小餐飲,是指有固定門店,條件簡單、從業人員少,從事餐飲服務的個體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食品小攤點(以下簡稱小攤點),是指無固定經營場所或者在相對固定區域,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個體經營者。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對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監督指導,推進綜合執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宣傳教育等工作,應當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監督管理工作,與各行政管理派出機構密切協作,形成分區劃片、包幹負責的食品安全工作責任網。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計生、公安、教育、城市管理、環境保護、民族宗教、農業、林業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應當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自覺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與食品有關的行業組織應當推進行業自律,加強行業誠信建設,引導規範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依法生產經營,促進本行業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消費者協會和新聞媒體應當大力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科學知識和尚德守法的先進典型,引導消費者增強食品安全、依法維權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依法進行社會監督。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壹規劃,鼓勵集中經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業務培訓、資金扶持、場地租金優惠、就業幫扶等措施,鼓勵和支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規範操作,改進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創建品牌。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或者舉報,依法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和管理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二章 壹般規定第十條 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從事生產經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相關規定;
(二)制作食品時生熟隔離;
(三)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應當無毒、無害、清潔;
(四)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五)加工、貯存、運輸、裝卸和銷售食品的環境、容器、工具、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並保持清潔,有密閉的餐廚廢棄物存放設備,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壹同存放、運輸;
(六)按照國家標準和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應當專區(櫃)存放,專人保管;
(七)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八)小餐飲、小攤點無專用餐飲具清洗消毒設施的,應當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餐飲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飲具;
(九)小作坊、小餐飲經營場所與糞坑、汙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汙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距離,並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汙染源的影響範圍之外;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壹條 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器具。
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效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