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患兩種及以上慢性門診疾病的患者,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年支付限額,每人年支付限額增加200元。
(3)門診慢性病患者住院期間不能同時享受門診醫療待遇。在計算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時,門診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壹並計算。
(四)特殊疾病門診就醫按住院標準執行,起付線在壹個保險年度內只計算壹次,起付線標準按醫院等級標準執行。
有哪些慢性病可以補貼?
全國慢性病補助病種31個。分別是高血壓、糖尿病、肝硬化、風濕性疾病、肺心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肺結核、淋巴結腫大、甲狀腺功能亢進、甲狀腺功能減退、類風濕性關節炎、溶血性貧血、白血病、復發性口瘡性口腔潰瘍、冠心病(僅包括心肌梗死和心絞痛)、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再生障礙性貧血和原發性纖維化。ⅲ期及以上、重癥肌無力、系統性紅斑狼瘡、嚴重骨質疏松伴多發性骨折、白塞氏病、侵襲性牙周炎、口腔扁平苔蘚、銀屑病、下肢靜脈曲張、股骨頭壞死、帕金森病、惡性腫瘤、精神分裂癥。
慢性病補貼政策
壹、起付標準
1.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慢性病支付標準為200元。在定點專科醫院,壹級醫院慢性病起付線標準為200元,二級醫院慢性病起付線標準為400元。門診慢性病起付標準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按比例報銷,門診統籌基金支付50%。
2、患兩種以上慢性門診疾病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年度支付限額,在此基礎上,每人年度支付限額增加200元。
3、門診慢性病患者住院期間不能同時享受門診醫療待遇,占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門診醫療費用與住院醫療費用合並計算。
4、門診特殊疾病醫療按住院標準執行,壹個參保年度只計算起付線,起付標準按住院級別標準執行。
二、慢性病補助對象
包括被保險人包括企業、機關和事業單位;靈活就業的個體參保人員可享受慢性病補貼。
三、慢性病補助標準
慢性病補助標準
病種補助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在職退休工人和70歲以上退休人員。
ⅰ類,1,高血壓ⅱ期,高血壓ⅲ期,最低起征點1200元,最低起征點1000元,最低起征點800元。
2、冠心病(心絞痛、心肌梗死)補助比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70%。
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60%
最高補助限額:2000元,補助比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85%
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75%
最高補貼限額:3000元;補貼比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95%。
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85%
最高補貼限額:3500
3.壹型糖尿病和二型糖尿病
4.慢性乙肝和慢性丁肝。
5.慢性丙型肝炎。
6.肝硬化失代償
7、腦梗塞、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的恢復及後遺癥。
8.帕金森病和帕金森綜合征
9.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和肺心病
10,支氣管哮喘
11,活動性肺結核
12,慢性腎炎,慢性腎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療)
13,類風濕性關節炎
14,強直性脊柱炎
15,硬皮病/系統性硬化癥
16,白塞氏病
17,血友病
18,重癥肌無力
19,多發性硬化癥
20、自身免疫性肝炎
21,真性紅細胞增多癥
22.多發性肌炎/皮肌炎
23.原發性血小板增多
ⅱ型24例。系統性紅斑狼瘡的起付標準和補助比例同上,但最高補助限額為1萬元,但最高補助限額為1萬元。
25、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26、顱內良性腫瘤
27歲,* *纖維化
同時患兩種及以上慢性病(以疾病序號為準),起付標準和補助比例同上,原最高補助限額增加1000元。
四、慢性病補助報銷流程
消費者可以到當地機構辦理住院病歷復印件(住院首頁等。)、門診病歷、搶救病歷、診斷證明。辦理時,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認真填寫門診慢性病補助申請評估表(壹式兩份)並加蓋公司社保部公章;
2.以上數據均為二級以上醫院近兩年的醫療數據;
3.每年6月1、4月7日、6月1-5日領取門診慢性病補助申請材料,其余時間不受理申請業務。
4.住院診斷證明首診必須是本人申請的慢性病。
該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為基礎。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