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二十九條,超過起付線且不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住院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1)在職職工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95%,壹級醫療機構95%,二級醫療機構90%,三級醫療機構88%;
(2)退休人員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97%,壹級醫療機構97%,二級醫療機構95%,三級醫療機構93%。
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654.38+0.5萬元。自然年度內統籌基金累計支付達到最高支付限額後,超出限額的醫療費用由職工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具體辦法按現行規定執行。
擴展數據:
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三十五條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支付範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超出支付範圍的其他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六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未能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職工醫保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鄭州市政府-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