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統籌基金支付的特殊疾病門診治療費與住院醫療費合並計算,壹年內最高支付限額為50000元。
就醫報銷政策
1.慢特病患者可選擇1-2所定點醫院治療(同級別醫院只能選擇壹所,起付線和報銷比例就高級別醫院標準),I類、II類慢特病報銷比例和起付線按選定治療醫院住院標準執行;III類病種不設起付線,報銷比例為70%。
2.同壹參保患者,患兩種以上慢特病的,按照所患慢特病中限額最高的病種執行年度限額,將所患幾種慢特病用藥納入報銷範圍。
3.患者就醫時需提供本人合療證、身份證、《西鄉縣城鄉居民醫保慢特病認定申請表》。
4.惡性腫瘤放化療、腎功能不全血液透析和器官移植術後服用抗排斥藥物的患者,若選擇家庭病床住院治療,不再享受門診特慢病報銷待遇。
5.在異地定點醫療機構產生的慢特病門診費用,憑門診病歷、居住證明、藥品處方、發票原件在轄區總院按規定給予報銷(要求申請慢特病時選定壹所異地治療醫院和轄區總院)。
6.住院期間不得產生門診慢特病報銷費用,同時也不得申辦門診慢特病。
7.慢特病患者開藥量最多不能超過3個月用量,超出限定病種治療方案範圍及處方劑量的門診醫療費用,醫保不予支付。
8.報銷國家談判特殊藥品時需出具國家談判特殊藥品審批表,未經審批的藥品費用醫保不予支付。
9.年度內慢特病患者門診報銷費用達到審批病種限額標準,且個人累計負擔的合規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付線的,進入大病保險報銷。
不予報銷範圍
1.未通過認定人員的門診醫療費用。
2.在審核備案前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
3.未在所選定的治療機構產生的醫療費用。
4.超出治療方案範圍,以及審核量、處方劑量的門診醫療費用。
5.應由公***衛生負擔的門診醫療費用。
6.認定病種使用藥品範圍外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