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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民用建築平面布置設計防火規範

4.1.1 進行總平面設計時,應根據城市規劃合理確定高層建築的位置、防火分隔、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

高層建築不應布置在具有甲、乙類火災危險的工廠(倉庫)、甲、乙、丙類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場附近。

註:廠房、倉庫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甲、乙、丙類液體的劃分,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

4.1.2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式電力變壓器、充有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應設置在高層建築外的專用房間內。

當上述設備受高層建築條件限制需要相鄰布置時,應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內,並應采用防火墻與高層建築分隔,且不應與人員密集場所相鄰。上述設備受條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層建築內時,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首層、次層或相鄰層,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4.1.2.1 燃油、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布置在建築物首層或地下壹層靠外墻部位,但常(負)壓燃油、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當常(負)壓鍋爐房距安全出口的防火間距低於二層時,並應采用防火墻與高層建築隔開,且不應與該場所相鄰。燃氣鍋爐房距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6.00m時,可設置在屋頂上。

使用相對密度(與空氣的密度比)大於或等於0.75的可燃氣體作燃料的鍋爐,不應設置在建築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

4.1.2.2 鍋爐房、變壓器室的門應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門窗洞口以上的外墻及其他部位,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0m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於1.20m的窗臺墻;

4.1.2.3鍋爐房、變電室等部位應采用耐火極限不小於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與1.50h的樓板隔開。隔墻和樓板上不應開洞;隔墻上確需開設門窗時,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 1.20h 的耐火門窗;

4.1.2.4 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油量不應大於 1.00m3 ,儲油間與鍋爐房之間應設防火墻分隔,當需要在防火墻上開門時,應設甲級防火門;

4.1.2.5 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鍋爐房之間、變壓器室與鍋爐房之間應設防火墻分隔,當需要在防火墻上開門時,應設甲級防火門;

4.1.2.5 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燒體墻分隔;

4.1.2.6 油浸式電力變壓器、多油開關室和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外流的設施。油浸式電力變壓器下方應設置事故儲油設施,用於儲存變壓器的全部油量;

4.1.2.7 鍋爐的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範》GB 50041 的規定。油浸式電力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於 1260KVA,單臺容量不應大於 630KVA;

4.1.2.8 應設置除鹵代烴以外的火災報警和自動滅火系統;

4.1.2.9 燃氣、燃油鍋爐房應設置防爆、泄壓設施和獨立的通風系統。以燃氣為燃料時,通風換氣量不應小於6次/h,事故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於12次/h;以燃油為燃料時,通風換氣量不應小於3次/h,事故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於6次/h。

4.1.3 柴油發電機房布置在高層建築和裙房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4.1.1 柴油發電機房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3.1 柴油發電機房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3.1 可布置在建築物的首層或地下壹、二層,不宜布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柴油的閃點不應低於 55℃;

4.1.3.2 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 2.00h 的隔墻和耐火極限為 1.5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4.1.3.3 機房內應設有儲油間,其總儲油量不應超過規定的8.00h,儲油間應與發電機用防火墻隔開;當必須設在防火墻內時,應與發電機用防火墻隔開。

4.1.3.4 除鹵代烷1211、1301外,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

4.1.4 消防控制室宜設在高層建築的首層或首層的首層,並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並應設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層建築的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宜設在首層或二、三層;當確需設在其他樓層時,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4.1.5.1 壹個廳、室的建築面積不宜超過400平方米。

4.1.5.2 廳、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

4.1.5.3 必須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1.5.4 窗簾和帷幔應使用經過阻燃處理的織物。

4.1.5A高層建築內的歌舞廳、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夜總會、錄像廳、放映廳、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遊藝廳(含電子遊藝廳)、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以下簡稱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宜設在首層或二、三層;宜靠外墻設置,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兩側及末端,其最大容量按影視廳、放映廳為 1.0人/㎡,其他場所為0.5人/㎡計算,其面積按廳室建築面積計算;並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墻與樓板的1.00h等處隔開,當必須開門時應設置不低於乙級的防火門。必須在其他樓層設置時,還應符合下列規定:4.1.5A.1 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不應設置;設置在地下壹層時,地下壹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應大於 10m; 4.1.5A.24.1.5A.3 廳堂或房間的出口不應少於兩個,地下壹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應大於 10 米,當廳堂或房間的建築面積小於 50 平方米時,可設置壹個出口; 4.1.5A.44.1.5A.4 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1.5A.5 應設置防煙、排煙設施,並應符合本規範的有關規定; 4.1.5A.6 應在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上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誌。4.1.5B 地下儲藏室須符合下列規定:4.1.5B.1 地下三層及以下不應設置營業廳; 4.1.5B.2 不應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儲存商品屬性的商品; 4.1.5B.3 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1.5B.4 當店鋪總建築面積大於 2 萬平方米時,應采用防火墻分隔。4.1.5B.5 應設置防煙、排煙設施,並應符合本規範的有關規定; 4.1.5B.6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通道應在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面上設置發光疏散標誌。

4.1.6托兒所、幼兒園、遊樂場等兒童活動場所不宜設置在高層建築內,必須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應設置在建築的首層或二、三層,並應設置獨立的出入口。

4.1.7高層建築至少有壹條長邊的底邊或周長的1/4且不少於壹條長邊的長度,不宜布置高度超過5.00m、進深超過4.00m的裙房,並在此範圍內必須設置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出口。

4.1.8設在高層建築內的汽車庫,其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 50067的規定。

4.1.9 高層建築內使用可燃氣體作為燃料時,應采用管道供氣方式。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或部位應靠外墻設置。

4.1.10高層建築采用丙類液體作為燃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4.1.10.1液體儲罐的總貯量不宜大於15m3,當埋設在高層建築內或靠近裙房時,面向儲罐壹側4.00m範圍內的建築立面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受限制。

4.1.10.2廠房內的中間罐容積不宜大於1.00m3,並應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獨立房間內,房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4.1.11高層建築采用瓶裝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料時,應設置集中的瓶裝液化石油氣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4.1.11.1瓶裝液化石油氣間的液化石油氣總儲存量不大於1.00m3,可靠近裙房設置。

4.1.11.2 儲存液化石油氣總量大於1.00m3,但不大於3.00m3的瓶裝液化石油氣間,應獨立建設,且與高層建築和裙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

4.1.11.3 在總入口管道、總出口管道上應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

4.1.11.4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4.1.11.5電氣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設計規範》的規定。

4.1.11.6 其他要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

4.1.12安裝在建築物內的鍋爐和柴油發電機,其燃料供應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4.1.12.1 進入建築物前和機房內應設置自動和手動切斷閥; 4.1.12.2 燃油儲藏室的油箱應密封,並應設置通向室外的排氣管,排氣管上應設置帶阻火器的呼吸閥。油罐下部應有防止油品外流的設施。4.1.12.3 供油管道的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 的規定。4.2.1 高層建築與高層建築和其他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2.1的規定。

4.2.2 兩棟高層建築或高層建築與不少於兩棟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民用建築相鄰外墻較高壹側為防火墻或低於相鄰壹棟建築屋頂15.00m範圍內且在防火墻以下不開設門窗洞口時,其防火間距可不受限制。

4.2.3當較低壹側的屋面不設天窗,屋面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且相鄰較低壹側的外墻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於4.00m。

4.2.4當相鄰較高壹側的外墻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且墻體開口部位設有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於4.00m。

4.2.5 高層建築與小型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和化學可燃物倉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2.5的規定。

4.2.6高層醫院的液氧貯罐等總容量不大於3.00m3的貯罐,可緊靠所屬高層建築外墻的壹側建設,但應采用防火墻分隔,並應通過室外出口設置。

4.2.7高層建築與廠房(倉庫)的防火分隔,不應小於表4.2.7的規定。

4.2.8高層民用建築與燃氣調壓站、液化石油氣氣化站、燃氣混配站和城鎮液化石油氣瓶庫供應站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中的有關規定執行。4.3.1 高層建築周圍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當設置環形車道有困難時,可沿高層建築兩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當建築沿街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220m時,應在通過建築的適中位置設置消防車道。

當高層建築的沿街有封閉的內院或天井時,應設置連接街道與內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樓梯間),其距離不宜大於80m。

4.3.2 高層建築的內院或天井,當短邊長度超過24m時,宜設置通向內院或天井的消防車道。

4.3.3消防車道應設置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供消防車取水。

4.3.4消防車道寬度不應小於4.00米,消防車道距高層建築外墻應大於5.00米,消防車道上方4.00米範圍內不應設置障礙物。

4.3.5消防車道末端應設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不應小於15m×15m,大型消防車不應小於18m×18m。

管道、涵洞等下的消防車道,應能承受消防車的壓力。

4.3.6消防車道通過高層建築的凈寬和凈高不應小於4.00m。

4.3.7消防車道與高層建築之間,不應存在妨礙登高消防車運行的樹木、架空管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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