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管理辦法的法律法規依據為:《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與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1、《執業醫師法》:
中華人民***和國執業醫師法(2009修正)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9年08月27日發布,自1999年05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2、《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是壹部中華人民***和國法律,它以藥品監督管理為中心內容。
深入論述了藥品評審與質量檢驗、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藥品生產經營管理、藥品使用與安全監督管理、醫院藥學標準化管理、藥品稽查管理、藥品集中招投標采購管理等問題,對醫藥衛生事業和發展具有科學的指導意義。
3、《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是國務院為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的條例。由國務院於1994年2月26日發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施行。
2022年3月29日,李克強總理簽發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752號),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進行了修改,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4、《麻醉藥品與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2005年7月26日國務院第100次常務會議通過,2005年8月3日國務院令第442號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為加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保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據藥品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等活動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