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稅前扣除政策約束的活動
1。企業產品(服務)的定期升級。
2。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技術、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
3。商業化後企業向客戶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有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的重復或簡單更改。
5。市場研究、效率研究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過程環節或常規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科的研究。
科技型公司國家補貼條件:(1)高新技術產品:電子與信息、生物與醫藥、新材料、光機電壹體化、新能源與高效節能、環境保護與資源利用、航空航天與交通、農業等高新技術產品;(2)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創新性強、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的新產品,特別是原創性新產品;(三)對國民經濟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發展有重大促進和帶動作用的新產品;(4)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內外先進標準的新產品;(五)國家和省科技計劃成果轉化的新產品,特別是“863”計劃、科學技術研究計劃或其他基礎研究計劃的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企業為獲取新的科技知識,創造性地應用新的科技知識,或實質性地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和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活動。
企業在R&D活動中實際發生的R&D費用,未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際發生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進行稅前攤銷。R&D費用的具體範圍包括:
1。人員人工成本。
直接從事R&D活動人員的工資、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部R&D人員的勞務費。
2。直接投入成本。
(1)R&D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於產品中間試驗和試制的模具、工藝設備的開發制造費用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和通用試驗手段的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查和維修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賃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的租金費用。
3。折舊費用。
在R&D活動中使用的儀器和設備的折舊費用。
4。無形資產攤銷。
軟件、專利和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用於R&D的活動。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範制定費、新藥開發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R&D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R&D保險費、R&D成果的檢索、分析、評估、論證、鑒定、評估和驗收費、申請費、報名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知識產權。該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可扣R&D費用總額的10%。
7。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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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壹)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而發生的不計入當期損益的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50%。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