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張影李波)近日,廣州市中院首次成功執行註射死刑。被執行人謝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成為本省第壹個嘗試註射死刑的犯罪分子。行刑時間只花了約5分鐘,執行地點在廣州某機關法院中心。
5分鐘結束生命
由於在執行前,謝某已被告知使用註射方式行刑,行刑當天謝某顯得非常配合。驗明正身後,司法警察將罪犯帶到執行室,罪犯躺在緊靠屏風的壹張特別制作的行刑床上,屏風的另壹面是4名行刑者及其控制設備,雙方互不照面。法警將行刑者的頭部、軀幹、腳分別用三條皮帶固定,壹只手臂穿過屏風上的圓孔,固定好後由有關專業人員將留置針頭插入罪犯靜脈,連接好註射藥物通道,這是行刑前的準備工作;接著法警按動藥水推進器的開關,藥水緩緩輸入謝某的手臂。到法醫上前檢查前後只經過5分鐘的時間,謝某平靜地躺在床上死去,沒有任何掙紮的跡象。
據悉,中國首次執行註射死刑的案例是在1997年的4月由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4名販毒分子死刑,並以公告性形式宣布施行註射死刑。該案的張榮才成為中國自1997年新的《刑事訴訟法》頒布後,首個經歷註射死刑的人。執行過程僅用了32秒,其余三名罪犯分別用了40秒,35秒和58秒就在“飄飄渺渺”中結束了生命。
走向專業的執行室
按照昆明會議的精神,廣東省法院將等待時機成熟將註射死刑執行推廣全省。
按照要求,執行室應由受刑室、行刑室、停屍間、觀察室等組成。受刑室與行刑室之間有窗口相通。受刑室和觀察室有單向玻璃隔離,與停屍間相通。執行室有三個以上的執行床,上面配置固定裝置和傳送屍體的設備。另外執行室還有自動註射泵,減少人工失誤。
註射執行死刑用麻藥
據悉,昆明中院采取註射方法執行死刑的藥品,不是劇毒性藥物,而是采取麻醉及致死藥物,使死刑犯沒有痛苦的感覺。對施行註射死刑的罪犯使用劇毒藥致死,還是麻藥致死壹度成為法學界專家爭論的焦點。根據分析,劇毒藥成本價格低,效果明顯,罪犯死去的時間短,但是這個過程中,罪犯有痛楚的反映;如用麻醉藥,罪犯無痛苦、無抽搐、臨床死亡時間短,致死效果穩定可靠,藥物在麻醉心臟後神經很快進入昏迷狀態,因此也沒有疼痛的感覺,但是藥物成本高。在經過幾千次動物實驗後,終於選定使用麻藥。藥劑量則通過罪犯的體重來確定。
行刑時,執行的4名法警各自從4支同液體量同顏色的針劑中取用壹支,其中壹支是致死性藥物,壹支是輔助性藥物,另外兩支為生理性鹽水。至於誰拿到的是什麽藥水,法警自己也不知道。
廣東省法院有關人士強調,註射死刑是我國刑事審判工作適應入世,向全世界展示我國司法制度科學、文明、人道嶄新面貌的需要。
註射要有三個條件
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於今年9月4日通過了《關於采用註射方法執行死刑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明確提出,人民法院采用註射方法執行死刑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壹是有固定的執行室和相應的專門設備。執行室應建立在固定刑場內。執行室包括相互隔離的行刑室、受刑室和觀察室。室內應配備特制的執行床、註射泵和消毒器械等。
二是有經過專門訓練的司法警察,負責提押、固定罪犯和執行死刑工作。
三是要有專職法醫,負責監督、指導執行死刑藥物的使用,監測、確認罪犯死亡工作。
此外,《規定》還制定了嚴格的報批程序。凡采用註射方法執行死刑的中級法院,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報請高級法院審核批準,並報最高法院備案。最高法院還要求,各地中級法院在首次采用註射方法執行死刑前,高級法院應對其場所、設備等進行考察,條件不具備的不能采用註射方法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