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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氣象災害防禦規定(2020年)

第壹條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和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預防、預報、監測、預警和應急。

本規定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大風、龍卷風、暴雨、高溫、幹旱、雷電、大霧、霾、低溫、道路結冰、冰雹等造成的災害。第三條氣象災害防禦遵循以人為本、科學防禦、統籌規劃、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的工作機制。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協調機制,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機制,協助氣象主管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信息傳遞、應急聯絡、應急處置、災情報告和災情調查。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氣象災害應急演練等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預警和氣候可行性論證、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

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區,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相關部門或者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市氣象主管機構做好前款規定的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資源、林業、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路、海事、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氣象災害防禦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監測預報預警聯防體系和應急預案主動響應及信息溝通體系,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和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學校、社區和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宣傳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利用世界氣象日、國家防災減災日等活動,向社會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提高公眾氣象災害防禦意識和能力。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學校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中小學相關課程或者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禦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氣象臺站應當定期開放,免費供中小學校參觀並提供氣象災害防禦科普資料。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培訓,並將氣象災害防禦納入日常管理和應急演練。

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社區居民防災減災宣傳內容,並將氣象災害納入應急救援演練內容。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氣象災害防禦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氣象災害防禦技術,提高氣象災害防禦的科學技術水平。第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禦,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和避災能力,在氣象災害發生後開展自救互救。鼓勵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依法參與氣象災害防禦誌願服務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表彰和獎勵的規定,對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氣象災害調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並及時更新,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劃,確定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區域,建立氣象災害風險閾值數據庫,並依法向社會公布氣象災害數據庫、風險區劃、重點防禦區域和風險閾值等信息。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應當將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相關內容納入國家空間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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