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
為加強我廠廠區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保障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及區域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結合本廠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
這個系統適用嗎?廠區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管理。
文章
本制度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生產、加工、攜帶、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位。
第四條
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識別、登記和建檔,並開展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測。
第五條
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在生產前完成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
第六條
指定專人負責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登記。
第七條
根據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在重大危險源處設置自動檢測、報警、通訊等裝置,保證其穩定運行,並定期進行校準和維護。
第八條
根據國家法律、標準的規定或者根據本單位安全生產的需要,定期對安全設施和重要設備進行維護、校準、檢查和檢驗,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九條
對於重大危險源,由機械、電氣、儀表、運行、職能等管理部門實行分級監控制度。重大危險源應當定期檢查,並在檢查記錄簿上簽字。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應當及時整改。對暫時不能整改的問題,要登記在隱患臺帳中,制定安全防範措施,確保裝置安全運行。
第十條
重大危險源的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和管理知識,取得安全監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十壹條
告知員工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第十二條
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指南(單位版)》制定和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確保每年至少開展兩次應急救援演練。
第十三條
根據危險源的化學特性,配備必要的應急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物資,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
第十四條
劇毒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壹次安全評價,其他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兩年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壹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應當經專家審查批準。
第十五條
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和隱患,立即組織整改。對不具備整改條件的問題,要制定切實可行的防控措施。
第十六條
這個系統由什麽組成?本規定由工廠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