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藥店正常賣藥時,不存在違規操作,也正因為如此,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女子服藥自殺的整個過程中,不存在藥品買賣過程中的違規操作,也正因為如此,藥店不需要承擔責任和後果。
2.北京女子服藥自殺未果,真的很讓人吃驚,反過來起訴藥店,真的是壹種不理智的選擇。其實不得不說,考慮到現實問題,北京女子試圖自殺,確實令人震驚,反過來起訴藥店,也確實讓普通人覺得不可思議。不可否認,女性前後的選擇確實是不理智的,也正因為如此,藥店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3.對於藥品來說,本身沒有過錯,銷售渠道合法合規。對於女性來說,自殺失敗是因為自身原因,所以這是因為不應該理性對待。其實我不得不說,藥品和藥店在購買的過程中是合法的,也正因為如此,藥品生產企業和藥店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對於女性來說,購藥後選擇自殺真的很不理智,在自己沒有達到效果後選擇起訴藥店真的很難接受。所以,也正因為如此,藥店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實對於我們來說,北京壹個女人想自殺反過來告藥店。這種行為確實不可接受,藥店在銷售和經營藥品的過程中也不存在違反法律的嫌疑,所以也正因為如此,藥店不需要承擔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