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人社發[2011]11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開發區管委政工部,市直各有關部門、參保單位,參保人員: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社會保險事業局《關於印發〈2011年山東省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要點〉的通知》(魯社保發[2011]1號)和聊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聊城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1年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聊政辦發[2011]48號)文件精神,進壹步提高城鎮基本醫療保障水平,減輕參保人員就醫負擔,方便患者就醫,結合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現對我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等作如下調整:
壹、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根據聊城市2010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進行調整,在壹個自然年度內,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額調整為8萬元,未成年居民為12萬元。
二、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
調整後,參保職工住院期間發生的、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在各定點醫院結算時支付比例如下:
城鎮職工統籌基金及救助金支付分檔情況
檔次分檔區間壹級醫院%二級醫院%三級醫院%
在職退休在職退休在職退休
1起付標準—2000087%90%85%88%80%83%
220000.01—5000089%92%87%90%82%85%
350000.01—7000091%94%89%92%84%87%
470000.01—25000090%90%90%90%90%90%
5250000.01—35%35%35%35%35%35%
三、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
調整後,參保居民住院期間發生的、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在各定點醫院結算時支付比例如下:
成年居民統籌基金支付分檔情況
檔次分檔區間壹級醫院%二級醫院%三級醫院%
1起付標準—30000.0065%60%55%
230000.01—80000.0070%65%60%
未成年居民統籌基金支付分檔情況
檔次分檔區間壹級醫院%二級醫院%三級醫院%
1起付標準—30000.0075%70%65%
230000.01—120000.0080%75%70%
四、調整職工醫保慢性病門診治療基金支付比例
納入基金支付範圍的門診慢性病患者,在門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在職人員的支付比例為85%,退休人員的支付比例為90%。
在聊城市轄區外發生的符合規定的檢查費用,按上述標準執行;符合規定的藥品及治療費用,支付比例比在本市降低5%。
五、本次納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臨清市、茌平縣、東阿縣和冠縣,按以上標準執行;未納入市級統籌的縣可參照執行。
六、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執行。
二○壹壹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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