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勢十分嚴峻,我省已啟動重大突發公共****。為科學有序依法開展疫情防控工作,請各單位和廣大公民進壹步強化法治意識,認真學習並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法律規定,知曉相關權利義務,以實際行動助力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這場阻擊戰。現就遵守疫情防控有關法律規定通知如下:
壹、各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要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蔓延。
二、新發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街道、鄉鎮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組織居民、村民等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醫療衛生機構做好本社區、本農村的疫情信息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落實公共****、衛生措施等傳染病防控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控相關知識,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疫情防控工作,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服從中央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省疫情防控指揮部、市疫情防控指揮部作出的決定和命令,配合實施應急處置,積極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所在單位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四、參加傳染病防治工作因病致殘、死亡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補助和撫恤。
五、參加傳染病防治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測、樣本采集、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VI.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資料。
七、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可能傳播傳染病的工作。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不得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
十、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必要時可以疏散或者隔離人群,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進行封鎖。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在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不配合、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限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由公安機關協助執法。
十壹、隔離期間。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有工作單位的,隔離期間單位不得停發其勞動報酬。
十二、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履行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組織搶救和救治災民,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等救助措施;迅速控制危險源,劃出危險區,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等管制措施;立即搶修和維護應急狀態等控制措施;立即搶修受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為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等保障措施;禁止或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暫停人員密集活動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活動,以及采取保護環境的措施。險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防護措施;使本級人民政府建立財政儲備和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的物資、設備、設施和工具;組織公民參與應急救援處置工作,要求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提供服務;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的供應;依法從重懲處囤積居奇、哄擡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依法嚴懲哄搶財物、幹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公共秩序;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發生。
十三、新發冠狀病毒感染性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控預案進行預防控制,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應急措施並予以公布: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人群聚集的其他活動;停工、停業、停課;關閉或者封閉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有關物品;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家禽;關閉可能造成傳染病傳播的場所。應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十四、新發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預防控制期間,根據疫情控制的需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交通工具以及有關設施、設備和其他財產。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征用的財物,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可以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十五、新發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供應單位應當及時生產、供應防控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鐵路、交通、民航運營單位要優先安排運送處理傳染病疫情的人員,以及防控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十六、醫療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搶救治療、書寫病歷等相關資料,並妥善保存。
十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故阻攔、攔截依法執行疫情處置任務的車輛和人員。
十八、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對突發事件作出的決定、命令,應當及時公布。人民政府履行統壹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壹、準確、及時發布突發事件動態和應急處置工作信息。
十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擡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
二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不得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 秩序。不得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
二十壹、全國疫情解除前,各地對飼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場所實行隔離,嚴禁野生動物向外擴散和轉移販賣。各地農貿市場、超市、餐飲單位、電商平臺等經營場所,嚴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動物交易活動。各地各有關部門對違反規定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對經營者、經營場所壹律停業整頓、查封扣押,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違反疫情防控相關法律規定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