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身份證件。申請人為單位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申請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四)進出口含有野生動物成分的藥品、食品等產品的,應當提交物種含量表和產品說明書。(五)出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提交合法來源材料。(六)進口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應當提交境外有關機構出具的原產地證書、植物檢疫證書或者提單等能夠證明進口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真實性的材料。(七)進口的活體野生動物屬於境外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交國務院陸生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同意引進的批準文件。(八)進口後又出口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提交由申請人蓋章並經海關簽註的物種證書復印件或者進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九)國家瀕危物種管理辦公室公布的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壹條 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及其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野生動物保護及相關活動。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