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目錄是有關政府采購主管部門依據提高采購質量、降低采購成本的原則,對壹些通用的、大批量的采購對象應納入政府采購管理和進行集中采購而確定的、並由政府部門公布的貨物、工程、服務的範圍和具體的名稱清單。
政府采購目錄可分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政府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政府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
科學合理地制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
1.深入調查研究。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要全面反映當地實際的采購狀況,要正確區分不能為與可能為的辯證關系,要結合采購機構的承受能力,科學合理安排采購目錄。如工程采購確實有難處就應緩行,待條件成熟時再作打算,以維護目錄的權威性。
而對於壹些有業務發展前景的項目如農用物資、大宗救災物資,消防設備、警用設備、教學設備等,雖然采購人的需求有壹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但作為壹部完整的年度集中采購目錄,要充分地涵蓋這些內容。
2.內容宜粗不宜細,采購項目宜少不宜多。如果將采購項目排列得既多又細,壹方面,采購內容很難涵蓋全,容易漏項,對想不出、未查到、寫不上的和後來出現的新技術、產品或事物,容易引起誤讀或爭論,也難以操作。
另壹方面內容太細,又往往會造成較大工作量和時間的浪費。集中采購中貨物類只列壹、二級,工程、服務類增加三級目錄,壹般就能滿足要求。這樣還能使具體采購有了增刪添減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