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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醫療保險特殊病種 參保人員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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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鎮醫療保險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制度:

第壹條 為保證本市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以下簡稱“城鎮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關於建立北京市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07]11號),參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本市城鎮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的人員範圍包括:

(壹)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且年滿60周歲的居民和女年滿50周歲的居民;

(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鎮老年人;

(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城鎮老年人;

(四)參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辦法享受醫療待遇的退養人員;

(五)參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辦法享受醫療待遇的退離居委會老積極分子。

以上人員統稱“參保人員”。

第三條 參保人員於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持本人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辦理城鎮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手續,按繳費標準壹次性繳納次年的大病醫療保險費。

第四條 當年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自達到參保年齡之日起90日內持本人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社保所辦理城鎮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手續,按繳費標準壹次性繳納當年的醫療保險費。自參保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城鎮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時間至當年的12月31日。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參保人員,免繳個人應繳納的大病醫療保險費。上述參保人員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社保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時,除持本人戶口簿外,還應當分別提交下列相關證件:

(壹)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人員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金領取證》;

(三)參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辦法享受醫療待遇的退養人員提交《北京市退養人員就醫手冊》;

(四)參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辦法享受醫療待遇的退離居委會老積極分子提交《北京市退離居委會老積極分子就醫證》。

第六條 城鎮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大病醫療保險年度。

第七條 參保人員可以現金或銀行代扣形式繳納城鎮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費。參保人員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後,選擇定點醫療機構,領取《北京市城鎮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手冊》。參保人員超過辦理參保繳費期限的,不再辦理次年或當年的參保繳費手續。

第八條 參保人員已繳納次年醫療保險費,在當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屬持醫療機構或公安部門開具的死亡證明到參保人員戶籍所在地社保所辦理退費手續。

第九條 參保人員發生以下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的醫療費用,由城鎮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壹)住院的醫療費用;

(二)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包括肝腎聯合移植)後服抗排異藥(以下簡稱“特殊病種”)的門診醫療費用;

(三)急診搶救留觀並收住入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

(四)急診搶救留觀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

第十條 城鎮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壹)在非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但急診住院的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鬥毆或因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

(四)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進行治療的;

(五)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治療的;

(六)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負擔的。

第十壹條 城鎮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基金在壹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第壹次住院的起付標準為1300元;第二次及以後住院的起付標準均為650元。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由個人和城鎮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按比例分擔。其中:城鎮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60%,個人負擔40%。在壹個醫療保險年度內,城鎮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基金累計支付的最高限額為7萬元。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以90天為壹個結算期。不超過90天按實際住院天數結算;超過90天的,按每90天為壹個結算期結算,結算後視為第二次住院。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進行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按每個醫療保險年度為壹個結算期。當年辦理特殊病種審批的,自審批之日至本醫療保險年度截止日為壹個結算期。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患精神病需長期住院治療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醫療保險年度截止日為壹個結算期。

第十六條 連續繳納次年城鎮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員,跨醫療保險年度住院的,本次結算期的醫療費用按醫療保險年度分別計算。12月31日前發生的醫療費用與當年支付的醫療費累加計算;次年1月1日起發生的醫療費用與次年支付的醫療費累加計算。城鎮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額按當年和次年分別計算。

參保人員在壹個結算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支付壹個起付標準。次年再次住院或進入下壹個結算期的,按第壹次住院支付起付標準。

第十七條 未連續繳納次年城鎮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員,跨醫療保險年度住院的,城鎮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當年12月31日前的醫療費用,不再支付次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除在本人選擇的3家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中的專科、中醫醫院就醫外,還可直接到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中的A類醫院就醫。

參保人員需要變更定點醫療機構的,於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患病時須持本人《北京市城鎮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手冊》到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對參保人員所持的就醫手冊進行查驗。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因急癥不能到本人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可在就近的定點醫療機構急診住院治療,待病情穩定後應及時轉回本人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

第二十壹條 參保人員住院期間因病情需要市內轉院治療的,需由定點醫療機構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提出意見,經醫療保險辦公室批準後,可辦理轉院手續。轉院後發生的醫療費用與轉院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累計計算。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或進行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就醫時由個人先交付預交金,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記帳。結算時,按規定應由城鎮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其余醫療費用由個人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留觀並收住入院治療及急診搶救留觀死亡的,住院或死亡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先由本人或家屬現金墊付,結算時持相關證明及醫療費用單據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社保所辦理報銷。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進行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應持診斷證明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特殊病種審批手續,在確定的本人特殊病種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由城鎮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在外埠縣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急診住院發生符合本市大病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社保所辦理報銷。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在外埠居住壹年以上的,在本人戶籍所在地社保所辦理異地就醫登記手續。可選擇居住地2家縣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和本市1家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醫療待遇按照本市城鎮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規定執行。其發生的醫療費用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社保所辦理報銷。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員參保繳費前已住院或進行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應將參保前的醫療費用結清,參保後的醫療費用由城鎮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第二十八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城鎮老年人,在享受城鎮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待遇後,符合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條件的,還可向民政部門繼續申請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

參照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辦法享受醫療待遇的退養人員、退離居委會老積極分子,在享受城鎮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待遇後,還可經原渠道繼續按規定享受醫療待遇。

第二十九條 城鎮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不建立個人帳戶。

第三十條 2007年12月31日前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老年人,於2007年9月30日前辦理參保手續,按繳費標準壹次性繳納2008年的大病醫療保險費,自2007年10月1日起享受城鎮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待遇。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視同為壹個醫療保險年度。

第三十壹條 在外埠辦理退休手續並享受當地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待遇且回京取得本市非農業戶籍的人員、按照本市征地農轉非規定辦理農轉非手續並由民政部門管理的超轉人員,不納入本市城鎮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參保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予明確事項,參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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