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不適用前款規定的決定。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是指違反《食品衛生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全部經營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潤)。
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違法所得的認定,至少應當包括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該批次食品的經營所得。從事餐飲服務經營的,違法所得應當包括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餐飲服務經營總收入。
不能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證據證明其違法所得的,按照無違法所得查處。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情節嚴重包括以下內容:
(壹)拒不改正應予處罰的違法行為的;
(二)拒不停止生產經營違法食品的;
(三)拒不公告追回已銷售的違法食品的;
(四)拒不銷毀違法食品的;
(五)十二個月內受過兩次以上罰款處罰的;
(六)十二個月內受過責令停產停業處罰的;
(七)阻礙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八)在社會上造成重大影響的;
(九)生產經營以嬰幼兒、孕婦、老年人為主要對象的偽劣食品的;
(十)其他嚴重行為。第九條 違反《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導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衛生許可證,同時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造成10人以下中毒或者發病,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壹至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壹千元至三萬元的罰款;
(二)造成11人至30人中毒或者發病,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至四萬元的罰款;
(三)造成31人至100人中毒、發病,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壹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四)造成101人以上中毒、發病或者死亡,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三萬元至四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食物中毒事故調查和報告辦法》和《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和技術處理通則》的規定,認定食物中毒事故。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免予吊銷衛生許可證:
(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食物中毒事故造成的後果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危害後果的;
(二)主動配合衛生行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的。第十壹條 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壹)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至五倍的罰款;
(二)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可以查封、扣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和用具,或者查封其違法生產經營場所,或者予以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查處:
(壹)擅自超出或者改變衛生許可證批準內容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
(二)衛生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的;
(三)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未經衛生部門批準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省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