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活動,其認定標準如下:
(壹)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可以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壹)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的;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方式向社會宣傳的;
(三)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支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認定為集資詐騙罪:
(壹)不具有銷售房產的真實內容或者不具有銷售房產的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包租銷售、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以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林權流轉和(二)林權流轉管護為由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種植(養殖)、出租種植(養殖)、聯營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銷等形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資金融通、包銷、協議回購、出售財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p>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銷售虛構的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集資的真實內容,以冒充境外資金、銷售虛構的資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證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證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形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托理財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 "會"、"社 "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壹)利用民間 "會"、"社 "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