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員
(壹)至少有1名執業醫師,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具有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3年,身體健康;
2.具有《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經註冊依法執業,身體健康。
(二)開展中藥飲片調劑活動的,至少有1名具備資質的中藥技術人員。
二、房屋
(壹)房屋相對獨立;
(二)診療區域布局合理,符合衛生學布局與流程;
(三)至少設置候診區、就診區;
(四)面積滿足功能需要,並應當根據開展的診療範圍不同具備下列條件:
1.開展中藥飲片和中成藥調劑服務的,服務區域應當相對獨立;
2.開展中醫非藥物療法的,應當設置獨立的治療室。
三、設備
(壹)基本設備:診桌、診椅、脈枕、紫外線消毒設備、汙物桶等;
(二)有與開展診療範圍相適應的其他設備(包括中醫診療設備)。
四、有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醫藥技術操作符合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預防與控制等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舉辦中醫診所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個人舉辦中醫診所的,應當具有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三年,或者具有《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中醫診所的,診所主要負責人應當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醫診所基本標準》;
(三)中醫診所名稱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四)符合環保、消防的相關規定;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中醫診所。
第六條中醫診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中醫診所備案信息表》;
(二)中醫診所主要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
(三)其他衛生技術人員名錄、有效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件;
(四)中醫診所管理規章制度;
(五)醫療廢物處理方案、診所周邊環境情況說明;
(六)消防應急預案。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中醫診所的,還應當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質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其他組織的代表人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