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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藥品管理罪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妨害藥品管理罪的司法解釋:

壹是依法嚴懲假劣藥犯罪。生產、銷售、提供假劣藥,涉案藥品以孕產婦、兒童、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系用於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或者藥品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劣藥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生產、銷售、提供假藥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生產、銷售、提供劣藥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二是依法嚴懲妨害藥品管理犯罪。妨害藥品管理罪系刑法修正案(十壹)增設的罪名。對妨害藥品管理罪的入罪門檻“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具體情形作了明確,重點懲治包括“黑作坊”在內的非法生產、銷售藥品等妨害藥品管理的行為。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的“黑作坊”生產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涉案藥品的適應癥、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即可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涉案藥品被依法認定為假劣藥的,還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等處罰更重的犯罪。

三是依法嚴懲非法收購、銷售騙保藥品的犯罪。醫保基金是人民群眾的“救命錢”,事關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針對當前存在的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倒賣謀利的問題,司法機關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重點懲治醫保騙保犯罪的組織者、職業騙保人和利用職務職業便利騙取醫保基金的行為人。《解釋》進壹步明確,明知系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進而非法收購、銷售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藥品包裝應當適合藥品質量的要求,方便儲存、運輸和醫療使用。

發運中藥材應當有包裝。在每件包裝上,應當註明品名、產地、日期、供貨單位,並附有質量合格的標誌。

第四十九條 藥品包裝應當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並附有說明書。

標簽或者說明書應當註明藥品的通用名稱、成份、規格、上市許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產企業及其地址、批準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註意事項。標簽、說明書中的文字應當清晰,生產日期、有效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註,容易辨識。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外用藥品和非處方藥的標簽、說明書,應當印有規定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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