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超市都不壹樣,10分到30分之間,妳可以先問問超市,比如20%
扣點金額=商品銷售額*20%
"聯營扣點 "或 "聯營返點 "的稅務處理
"聯營扣點 "或 "聯營返點"、扣除金額=商品銷售額*20%
"聯營扣點 "或 "聯營返利 "的具體概念
"聯營扣點 "或 "聯營返利 "是壹個可適用於多種產品的概念。"聯營返利 "是近年興起的壹種在生產商和零售店之間進行商業合作的新方式。其運作形式有很多種,但從本質上講,主要有以下三種基本基本模式:
模式壹,零售店向生產者提供專櫃或其他經營場所,零售店只在生產者將商品進店後進行核對和登記數量,統計其銷售價格,銷售和收款等經營活動均由生產者自行負責,生產者的商品銷售結束。零售店按壹定比例計算並收取櫃臺或其他經營場所的租金。
模式二,雙方的業務流程與上述相同,但在租金的收取上,零售店實行 "保底定額加扣點(返利)"或 "定額加扣點確定租金高低 "的形式,即零售店出租櫃臺或其他經營場所時,先收取壹定的費用,並按壹定的比例計算租金。零售商在出租櫃臺或其他經營場所時,先收取壹定數額的租金,期滿後再根據商家的銷售額收取壹定數額的租金;或首先確定壹個固定的基數,如果在期末根據銷售額乘以壹個商定的百分比(扣減點)計算出的結果小於首先確定的基數,則供應商按照首先確定的基數向零售商支付租金,如果根據扣減點計算出的結果高於基數,則供應商按照扣減點向零售商支付租金。根據扣減點計算結果支付租金。
模式三,零售店為廠商提供櫃臺或其他經營場所,廠商進店時,零售店不對廠商的商品數量進行核實和登記,廠商派人參與商品銷售、但銷售活動由商場管理,銷售貨款也由商場收取,廠家商品銷售結束後(或雙方約定結算期),零售店從櫃臺或其他經營場所收取壹定比例的銷售金額。壹定比例,計算收取櫃臺或其他經營場所的租金。
二、"聯營積分 "或 "聯營返利 "如何征稅
對於 "聯營積分 "和 "聯營返利 "的合作模式 就上述模式壹和模式二而言,從交易過程和交易實質分析,它實際上是壹種櫃臺(場地)出租行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幹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86號)第壹條明確規定,租賃、承包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財務獨立,定期向出租方或承包方支付租金或承包費的,應按規定作為增值稅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有兩種情況。壹是生產企業已取得企業生產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許可證明》,並經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生產企業的銷售額可回企業所在地申報納稅;二是生產企業已在經營地領取營業執照並辦理稅務登記的,生產企業在零售商場的經營行為屬於自營行為,其實現的納稅義務應由其自行申報納稅。在上述兩種模式下,零售商場取得的租金收入應在 "其他業務收入 "科目下核算,並按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
對於第三種模式,即廠家提供商品或派人參與商品銷售,而銷售活動由商場統壹管理,商品銷售款由商場統壹收取,實際上是商場的壹種銷售行為,從具體操作過程來分析,其經營活動是壹種銷售行為,即 "聯營扣點"。"聯營扣點 "或 "聯營返利 "的實質是壹種銷售行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壹方面,從生產廠家的角度來分析:生產廠家將商品運到商場,但具體商品由生產廠家負責管理,商品的所有權在此環節沒有發生轉移,商場對商品沒有所有權。但是,如果商品實現銷售後,由商場為其開具發票並代收貨款,商場在月末(或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期)則根據 "銷售清單"(實現銷售的部分記錄銷售數量與生產廠家結算,生產廠家的納稅義務也同時發生,這壹過程實際上是壹個完整的委托銷售過程。另壹方面,從納稅人商場的角度來看,廠商通過商場完成銷售過程,其商品銷售成為商場銷售收入的壹部分,而商場取得的收入,來源於商業合同(表單)、商場從場地使用權的價值實現中獲得收入,從實際經濟過程(內容)中,商場從商品銷售差價中獲得收入,即商品在流通環節中的增值額。商品在流通過程中的增值額。對於這種業態,商場應按銷售收入繳納增值稅,而不是按租賃收入繳納增值稅。當然,對於屬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零售商,在具體經營過程中要規範經營手段,在具體結算過程中,要根據其收入額向銷售商索要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商場在沒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情況下,就會多繳稅。
另外,對於商場收取的進場費等,如果合同中明確是收取的服務費,與銷售沒有直接關系的,應按照《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提供方收取的部分費用有關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的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
三、案例分析
2010年,某大型零售企業,主要經營三個綜合商場。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壹方面實行自營,即自己組織貨品,自己組織銷售;另壹方面將部分專櫃租賃給廠家,由廠家派人組織銷售活動,公司只負責現場管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采取了以下運作模式:商場與廠家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第壹,商場將 200 平方米的專櫃租賃給廠家,作為銷售商品的場地;第二,廠家自己派人到商場銷售和管理自己的商品;第三,廠家每月向商場支付租金,租金按 18.5%(但不低於 20 萬元)的銷售額向商場支付租金;第四,廠家的銷售額由商場代收,月末直接從銷售額中扣除租金;第五,商場每月向商家收取 8 萬元的進場費和促銷費。大型零售商按最終銷售價格計算,共收取貨款 6480 萬元,廠商從大型零售商處取得返利 5180 萬元(增值稅發票也據此開具),***收取進場費和宣傳費 96 萬元。請分析該商場的稅務處理。
[稅負分析]
大型零售商應就其取得的 6 480 萬元與返還的 5 180 萬元之間的 1 300 萬元差額繳納增值稅 221 萬元。應就收取的 96 萬元入場費和宣傳費繳納營業稅。該公司還應就收取的 1300 萬元和 96 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