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單位的印章刻制,必須在取得登記證書後,向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憑登記機關出具的同意刻制印章的介紹信和登記證明到當地公安局辦理準刻手續,或委托登記機關刻制印章,方可刻制印章。印章的規格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經單位批準的內設機構,由單位辦公室或有關內設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主席批準後,方可刻制;
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個人印章由黨委辦公室按照印章管理的有關規定刻制;未經批準,所有內部機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第二,印章的使用
新印章(包括更換新印章)須由主任辦公室發文到登記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備案後方可啟用;
使用公司的印章,需要填寫印章申請表,然後送相關領導審批,再與需蓋章的文件壹起交印章管理員保管;
內部機構印章的使用應當經各內部機構負責人批準;凡因工作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必須由各內設機構負責人提出申請,報單位領導批準後方可使用;內設機構的印章主要在單位內部使用,不得對外使用。
第三,印章的保管
單位印章和各內部機構印章必須指定專人保管,不得隨意交給他人保管;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遵守紀律,秉公辦事。違規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保管人或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因單位變更登記、印章損毀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當將原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並按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印章遺失聲明作廢的,按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註銷登記後,單位應及時將所有印章交回登記機關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