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說明書,常見的有化學藥品說明書和中藥說明書兩種。下面以化學藥品說明書為例,介紹其所包括的主要內容: (1)藥品名稱,包括通用名、曾用名、商品名、化學名等,並說明該藥品的主要成份及其化學名稱和結構式等;復方制劑都應標明主要成份。 (2)性狀,按藥典等的要求進行描述。 (3)適應癥,指適於應用該藥品的病癥範圍。 (4)用法用量,用法應明確、詳細地列出,如口服、肌內註射、靜脈滴註、外用、噴霧吸入等。如果沒有特別說明,壹般標明的劑量為成年人的常用劑量,並以藥品的含量為單位標明。若小兒或老人使用,須按規定進行折算。 (5)不良反應,指在按規定劑量正常應用該藥品的過程中產生的有害而非所期望的反應,如與治療無關的副作用、毒性和過敏反應等。 (6)禁忌癥,列出禁止應用該藥品的人群或疾病情況,並闡明其原因。 (7)註意事項,說明使用該藥品時必須註意的問題,如服藥期間的飲食禁忌、需要慎用的情況、用藥過程中需要觀察的情況和用藥對臨床檢驗的影響等。 (8)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著重說明該藥品對妊娠過程的影響以及對受乳嬰兒的影響,並寫明可否應用本品及用藥註意。 (9)藥物相互作用,列出與該藥產生相互作用的藥物並說明相互作用的結果及合並用藥的註意事項。 (10)規格,包括藥品最小計量單位的含量及每個包裝所含藥品的數量。 (11)貯存,指藥品的貯存條件,包括溫度、濕度、明暗等。 (12)有效期,指該藥品被批準的使用期限。 (13)批準文號,指國家批準的該藥品的生產文號。 (14)生產企業,指生產該藥品的企業,包括名稱、地址等。 此外,在有可靠的實驗或文獻依據時,應客觀、科學地書寫藥理毒理、藥代動力學、兒童用藥、老年患者用藥、藥物過量等項,否則說明書中不再保留該項標題。 中藥說明書,應列明藥品名稱、主要成份、性狀、功能與主治、用法與用量、規格、貯藏、有效期等項。其中主要成份項,指處方中所含的主要藥味、有效部位或有效成分。另外對於藥理作用、不良反應、禁忌癥、註意事項等事項的內容,可按藥品實際情況客觀、科學地書寫。若其中有些項目缺乏可靠的試驗數據,則可以不寫,說明書中不保留該項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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