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站乘坐火車禁帶、限帶物品》中規定:
第六條?不得攜帶下列危害列車運行安全或者公共****、衛生的物品:?
可能幹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品、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有異味和其他氣味的物品、可移動的物品(導盲犬除外)、可能影響公共****、衛生的物品,以及能夠損壞、汙染車站或者列車服務設施、設備、備品備件的物品。?
第 7 條?限攜帶以下物品:指甲油、去光劑、染發劑不超過20毫升;冷燙精、摩絲、發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自噴壓力容器不超過120毫升;安全火柴2小盒;普通打火機2個。
擴展資料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規定:
第六十六條 旅客應當接受並配合鐵路運輸企業對車站、列車實施的安全檢查,不得非法攜帶、隨身攜帶管制器具,不得非法攜帶、托運煙花爆竹、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和其他違禁物品。
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的種類和數量,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規定,並在車站、列車上公告。
第七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和托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包裝、裝載、押運特殊藥品,防止特殊藥品在運輸過程中被盜、被搶或者丟失。
第七十三條 鐵路管理信息系統及其設施的建設和使用,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安全技術要求。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保障體系,並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網絡與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
第七十四條 禁止使用無線電臺(站)及其他儀器、設備幹擾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
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受到幹擾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並向無線電管理機構、鐵路監管部門報告;無線電管理機構、鐵路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排除幹擾。
鐵路客戶服務中心--火車站乘車禁止和限制攜帶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