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在人民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中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指定機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壹)承辦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三)組織編制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職責。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則。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相關行政機關溝通確認,確保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的準確性和壹致性。行政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發布政府信息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第八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第二章公開範圍第九條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壹的政府信息: (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二)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三)反映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和程序;(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壹)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四)財務預算、決算報告;(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和標準;(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和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清單和辦理情況;(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和促進就業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和應對措施;(十壹)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第十壹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二)社會福利事業建設;(三)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補償、補助費用的支付和使用情況;(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和社會捐贈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確定職責範圍內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壹)國家農村工作政策的執行情況;(二)財政收支、各種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宅基地使用審核;(四)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補償、補助費用的支付和使用情況;(五)鄉(鎮)債權債務、籌資籌勞;(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贈等款物的分配情況;(七)鄉鎮集體企業和其他鄉鎮經濟實體的承包、租賃和拍賣;(八)落實計劃生育政策。第十三條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相關政府信息。第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程序和責任。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行政機關不能確定該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不予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第三章公開方式和程序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報紙、廣播、電視以及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提供相應的設施設備,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公共查閱室、信息查閱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公開政府信息的場所和設施。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八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和發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並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排列體系和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摘要、生成日期等內容。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申請人的名稱和聯系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說明;(三)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要求。第二十壹條對於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予以答復: (壹)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三)行政機關依法不予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進行修改和補充。第二十二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包含不宜公開的內容,但可以分別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披露的,不得披露。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人。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自身相關的稅收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須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自己有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移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並告知申請人。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以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不能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有關材料、提供復印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檢索、復制、郵寄等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和個人以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收取檢索、復制、郵寄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第二十八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並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減免相關費用。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有閱讀困難或者視聽困難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第四章監督和保障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情況進行考核和評議。第三十條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實施政府信息公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壹條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其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第三十二條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二)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和減免情況;(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第三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調查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和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的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監察機關和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二)不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四)通過其他組織和個人以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第五章附則第三十六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制作和獲取的信息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江西省人民可以從這個信息公開辦法中學到,江西省所轄各行政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信息公開的範圍、時間和方式。此外,如果發現行政單位信息公開不嚴,民眾也可以通過書面申請或舉報的方式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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