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上海市物價舉報中心12358,市民還可以撥打:12345市民熱線,可處理所有投訴。國家支持和促進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對價格活動實行管理、監督和必要的調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壹負責全國的價格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經營者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並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經營者應當根據其經營條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 第十九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後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價格管理辦法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設立在上海市行政區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上海市物價局是本市物價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物價主管部門)。
外商投資企業有自覺接受和配合本市物價管理部門依法管理、監督的義務。
本市物價管理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所提供的有關資料,有保密的義務。
本辦法所稱的本市物價管理部門,除指市物價主管部門之外,還包括各區、縣物價管理部門。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向本市外貿公司或物資經營單位購買下列物資,按以下規定計價:
(壹)金、銀、鉑,按照國際市場價格計價;
(二)用於直接生產出口產品的石油、煤炭、木材,按照出口離岸價格(扣除國內運費)計價;
(三)列入國家或本市出口計劃的物資,由供需雙方參照國際市場價格或按照出口離岸價格計價;
(四)屬國家或本市進口的物資,由供需雙方參照國際市場價格或按照進口代理價格計價。第五條 前條所列物資,按照下列規定的幣種結算:
(壹)前條第(壹)、(二)項物資,以外幣或人民幣結算;
(二)前條第(三)、(四)項物資,以外幣結算。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本市購買除本辦法第四條所列以外的其他物資,執行與國內其他企業同壹的供應價格。屬物資分配計劃供應的物資,按計劃價格執行;屬非計劃供應的物資,按市場價格執行。
上述物資的供應,均以人民幣結算。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所需的郵電通信、國內貨物運輸、工程設計、咨詢、廣告、倉儲等服務或勞務,按與國內其他企業同壹計費標準支付費用。
前款所列費用,除國家規定必須以外匯支付的以外,均以人民幣結算。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之間或與國內其他企業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相互調劑的物資,計價和結算方式可由雙方協商確定。但調劑的物資屬進口商品的,須經海關批準,照章納稅或補稅,並補辦有關手續。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以不明顯低於出口對象國或地區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制定其產品的出口銷售價格,並報市物價主管部門備案。
外商投資企業故意壓低其產品出口銷售價格的,市物價主管部門可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安排有關經營單位按此價格收購。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在本市市場銷售的,其產品價格的制定和調整,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壹)產品價格屬國家定價和管理的,應報市物價主管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審批。
(二)產品價格屬國家指導定價的,應報市物價主管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審查。有關部門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答復。過期不復的,視作同意。
(三)產品價格屬國家規定由企業自行定價的,應報市物價主管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 經本市主管部門批準實行以產頂進的產品,外商投資企業可按不高於同類產品進口完稅後的價格定價,並報市物價主管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備案;以高於同類產品進口完稅價格定價的,須報市物價主管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開發的屬於國家定價和管理的產品,經產品鑒定部門確認為新產品後,可自行制定試銷價格在國內市場試銷,試銷期為兩年。試銷價格應報市物價主管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試銷期內,外商投資企業可根據生產成本的變化,自行調整試銷價格並報備案。試銷期滿後,報市物價主管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審批,確定產品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的賓館、飯店的房費、餐費及其他服務收費,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物價管理部門有關的規定自行制定,並報市物價主管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的醫療、出租汽車、教育、商場的商品以及其他服務項目的收費或價格,應按市物價主管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制定的定價權限和管理辦法執行。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本市從事經濟貿易活動中,如遇供貨單位、服務單位或其他單位違反本辦法,有價格違法行為的,可直接向本市物價管理部門或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投訴。
有關部門應在接到投訴書之日起壹個月內進行調查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上海市閔行區房租漲價是否通過物價局上海市閔行區房租漲價不通過物價局。房租上漲是根據租房需求來制定的,沒有規定房租每年能漲多少這壹種說法,租房的時候簽合同都是簽的壹年的,合同期內是不能漲價的。物價局,政府負責物價工作的行政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