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類 免稅政策
1.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公***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3.延續執行部分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4.延長執行對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和印花稅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對符合條件的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5.延長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對符合條件的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6.延長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對符合條件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於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7.延長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期限。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二類 減稅政策
1.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為進壹步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自2022年1月1日起,將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從75%提高到100%
3.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納稅人照護3歲以下嬰幼兒子女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嬰幼兒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4.加大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稅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可在當年壹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壹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在剩余年度扣除
5.延續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6.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2022 年對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給予減免。對符合相關文件規定的減免租金業主,按減租金月份數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7.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於初創科技型企業需符合的條件,從業人數繼續按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按均不超過5000萬元執行。
8.延長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對《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9.延長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以下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