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防產品包括安檢技術、防盜報警、門禁控制、電視防範監控產品。
安防工程是指以維護公共安全為目的,綜合應用現代科技手段和安防產品構成的安全系統工程。第四條公安機關是安全技術防範管理的主管部門,建設、工商、技術監督、商檢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安全技術防範工作。第五條單位安全技術防範工作應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城市居民區的安全技術防範工作應當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由街道辦事處負責並組織實施。
農村安全技術防範工作應當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第六條技防產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者應當制定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的使用、維護和更新制度,建立健全值班備勤制度和預警應急預案,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完善安全防範體系。第七條凡安裝報警防範設施的,應與本系統的保衛組織聯網,有條件的應與當地公安機關聯網,逐步形成多層次報警網絡,做到快速反應,及時制止犯罪活動。第八條下列部門、場所和部位必須采取防盜報警監控等安全技術防範措施:
(壹)武器、彈藥和民用爆炸器材倉庫;
(二)存放絕密級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場所;
(三)儲存易燃、易爆、劇毒、管制藥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倉庫和場所;
(四)博物館、文物商店和陳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品的場所;
(五)金融機構擁有的金庫、營業場所和運鈔車;
(六)黃金、珠寶生產基地及其儲存和經營場所;
(七)單位的財務辦公室和集中存放現金、票證及貴重物品的場所;
(八)各類重要物資儲存倉庫;
(九)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其他應當采取安全技術防範措施的重點部位或者場所。
上述場所和部位有安全防範風險等級規定的,安全技術防範措施必須符合相應風險等級的防護要求。第九條從事技防產品生產、銷售和維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執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強制性標準。
生產技防產品必須取得省級以上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
經營和使用進口技防產品,應當向省公安廳申報驗證登記,並經省級以上檢測機構檢驗。第十條安全技術防範工程的施工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行業標準GA/T75《安全技術防範工程程序和要求》及國務院其他有關安全技術防範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第十壹條從事技防工程設計、施工和維護的單位,必須取得技防專業技術資格。
技防工程的設計、施工、維修、檢測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公安機關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第十二條技術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設計文件送公安機關審查並簽署意見。
技防工程竣工後,必須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驗收。第十三條重要單位、關鍵部位的技防工程,不得交給國外(境外)企業承接。第十四條違反第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或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
(壹)未經公安機關許可,生產技防產品的;
(二)經營和使用未經核準登記的進口安防產品的。
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吊銷技防產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並及時通知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查處。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公安機關培訓合格,無證從事技防工程設計、施工、維修、檢測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七條技防工程竣工後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