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利糾紛壹審案件1。壹般專利糾紛壹審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二條第壹款規定,專利糾紛第壹審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專利糾紛案件。實踐中,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義烏、昆山、海澱人民法院審理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專利案件。2.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二、商標民事糾紛壹審案件1,壹般商標民事糾紛壹審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商標民事糾紛壹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確定1-2受理較大城市商標民事糾紛壹審案件。2.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不服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三,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確定若幹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著作權民事糾紛。第四,反不正當競爭的壹審民事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的壹審民事案件壹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確定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反不正當競爭第壹審民事案件,已經批準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知識產權侵權涉及多個方面,如專利侵權、版權侵權、商標侵權、商業秘密侵權等。在不同的侵權糾紛下,確定的法院是不同的。如果是壹般專利侵權糾紛的第壹審案件,往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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