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衛健委、市稅務局出臺《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實施細則》。
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實施細則
第壹條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是指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不參加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第二條殘疾退伍軍人、自主擇業的轉業幹部、按月領取退休待遇的退役軍人參保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職工生育保險。
第三條計算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時,低於本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最低標準的,按照本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最低標準計算;高於本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最高標準的,按照本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最高標準計算。
第四條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生育保險在按月繳費的基礎上,也可以按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條靈活就業人員在繳納生育保險費後、進入待遇享受期前,可以申請退費。具體退費條件參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執行。
第六條參保人中斷繳費後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的判定條件參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執行。中斷繳費後享受待遇的主要條件包括:
用人單位和連續繳費滿六個月的靈活就業人員,在中斷繳費後三個月內恢復正常繳費並補繳的,繳費當月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予以報銷。超過三個月的,補月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靈活就業人員在待遇等待期內中斷繳費三個月內恢復正常繳費並足額繳費的,待遇等待期連續計算。超過三個月的,從恢復正常繳費當月起重新計算等待期,連續繳費滿六個月後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滿兩年及以上,並在參保人員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後三個月內重新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從參保繳費當月起享受待遇;超過三個月的,設置六個月的等待期,等待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被保險人與用人單位在期滿後三個月內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或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從被保險人繳費當月起按規定報銷。
其他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判定規則。
第七條分娩醫療費用是指產前檢查費用和分娩期間的醫療費用,具體包括藥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和材料費。計劃生育醫療費用包括被保險人放置宮內節育器、人工流產、引產、絕育、復通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八條生育津貼是指參保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期間應當領取的生活費。難產主要包括女工產鉗輔助、胎頭吸引、臀位分娩、剖宮產等情況。
第九條並發癥或分娩並發癥包括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分娩過程中的分娩並發癥或內外科疾病。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對被保險人在懷孕期間因保胎、期待療法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第十條參保人員境外生育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貼按照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港、澳、臺省發生的相關費用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十壹條職工生育保險報銷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標準範圍按照《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和《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標準目錄》執行。
第十二條職工生育保險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主要指生育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醫療費用的項目名稱、支付方式、支付標準或比例。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以宮腔註射、水囊引產、藥物引產等方式終止妊娠的。妊娠28周以上的,應當確定相應的引產、自然分娩、人工幹預分娩、單純剖宮產等支付項目。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終止妊娠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出現並發癥或合並癥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參照分娩並發癥或分娩合並內外科疾病的相關治療支付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進出企業職工托管中心的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其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醫療費按照職工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報銷,不享受生育津貼。
第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職工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核算,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合並征收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上繳國庫,並及時納入財政專戶。
第十七條根據職工生育保險實際籌資率,測算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收入,合理掌握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運行情況、享受待遇人數、待遇支付情況。同步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分析,科學掌握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生育醫療費用。
第十八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設立“生育待遇支出”科目,用於生育保險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支出。
第十九條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合並後,統壹管理,規範經辦流程,並充分利用醫療保障信息平臺,實行信息系統集成運行。
第二十條市醫保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相關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時,要在協議中增加生育服務的相關要求。市結算中心要將生育醫療費用納入智能審核範圍,按照定額支付和定額支付方式,加強對參保人員醫保政策報銷範圍以外個人負擔的考核,規範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行為。
第二十壹條生育保險懷孕登記的具體程序:參保人懷孕後,到基層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生育保險懷孕登記,登記其實際生育的子女數。如果網上無法獲得實際出生人數或者實際出生人數不準確,本人可以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因特殊原因不能網上辦理的,可在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辦理。
第二十二條產前檢查費、部分計劃生育醫療費用按定額支付,自然分娩、人工幹預分娩和無其他手術的剖宮產按定額支付。相關支付標準包括全部醫療費用。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超過支付標準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向參保人員另行收費;低於按限額支付標準的,按實際費用結算;低於定額支付標準的,定點醫療機構結余部分予以保留。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的生育和產前檢查按照《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和《市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天津市母嬰保健工作規範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定點醫療機構對參保人員實施剖宮產手術時,應按照規定嚴格掌握剖宮產指征,切實減少不必要的剖宮產。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自2023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予以廢止。
職工生育醫療費支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