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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起洛陽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政策有關。
壹、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比例。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不變的情況下,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提高5%。壹級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80%、二級醫院70%、三級醫院為60%,家庭病床和特殊疾病門診為60%。
二、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壹個醫療保險年度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由6萬元提高至12萬元(含普通門診費和意外傷害住院醫療費)。
三、提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費用報銷待遇。符合意外傷害報銷範圍的住院醫療費,按各級醫院住院報銷比例支付,不再執行最高4000元的統籌基金支付限額。
四、提高學生、兒童重大疾病醫療保障水平。18周歲(含18周歲)以下的城鎮居民和各類在校學生患白血病或先天性心臟病的,住院時的發生的起付線以上進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內的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按90%的比例支付,個人負擔10%。
五、提高城鎮居民計劃生育醫療待遇。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育齡婦女,同時享受計劃生育醫療待遇,計劃生育住院醫療費按定額補助:正常分娩500元,異常分娩(難產)800元,剖宮產(有剖宮產手術指征的)1500元。
六、擴大普通門診待遇享受範圍。普通門診享受群體擴大至全市所有參保城鎮居民,並享受統壹的普通門診醫療保險待遇。壹個醫療保險年度內,普通門診不設起付線,進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內的醫療費用按50%比例報銷(《河南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規定的乙類藥費用按40%比例報銷),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300元。
七、擴大特殊疾病門診病種範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疾病門診病種由原來的8種增加至18種。壹個醫療保險年度內,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惡性腫瘤的放(化)療、器官移植術後的抗排異反應治療、血友病、結核病化療、丙肝幹擾素治療、相關疾病激素替代治療、門診搶救死亡等8種疾病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10種疾病由城鎮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按限額支付,其標準為:腎臟疾病(指腎臟綜合癥和慢性腎小球腎炎)(160元/月)、心臟支架術後抗凝(200元/月)、糖尿病並發癥(指眼底視網膜病變、腎臟病變、皮膚病變和末梢神經病變)(160元/月)、肝硬化失代償期合並腹水(200元/月)、Ⅱ度以上心衰(120元/月)、再生障礙性貧血(240元/月)、白內障超聲乳化(790元/單眼)、精神病(100元/月)、風濕類疾病(240元/月)、眼底出血激光治療(85元/次×次數)。
八、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範圍。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0元,與其他城鎮居民享受同樣的醫療保險待遇。
九、調整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居民可享受醫療費用二次補償待遇。參保居民單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中,屬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內的部分,在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後,其個人負擔部分超過6000元的,由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對超過部分按50%的比例給予二次補償,年度最高支付限額16萬元。
十、繼續實行住院起付標準優惠政策。各級醫院住院起付標準為:壹級醫院為100元,二級醫院為400元,三級醫院為600元。中醫院住院在同級醫院起付標準基礎上降低100元;14歲以下少年兒童在各級醫院住院起付標準減半;30日內因同種疾病二次住院只繳納壹次起付標準;壹個醫療保險年度第二次及以後住院,起付標準減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