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醫藥零售經營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由市或所在縣(市)醫藥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發給《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
各生產、經營醫藥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嚴格按批準的經營範圍、方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六條 醫藥零售經營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必須服從醫藥行業主管部門的網點布局安排,企業停業、歇業、變更營業場地,應報醫藥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工商行政部門批準。第七條 市、縣(市)醫藥批發業務,必須由納入國家計劃的國營醫藥、藥材站(公司)及所屬的醫藥專業批發業務部門經營,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壹律不準從事醫藥批發業務。第八條 對農村的醫藥批發供應,國營醫藥、藥材站(公司)暫時延伸不到的邊遠地區、可委托當地有條件的供銷社或醫療單位經營,經醫藥、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為四級醫藥轉批點,並簽訂委托協議書,辦理委托手續。被委托單位只能從委托單位進貸。終止委托協議時,委托單位應及時收回委托協議書,取消其轉批業務。第三章 采購、制作管理第九條 醫藥零售企業、個體工商戶,只能從國營醫藥專業批發部門進貨,享受國家批發牌價,嚴禁從工廠直接采購或其他渠道采購醫藥商品。第十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采購、制作,必須按國務院《關於發布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發〔1987〕103號)執行,由指定單位按計劃生產、采購和供應。第十壹條 生產、經營化學原料藥品的企業,按國家規定的《三十種化學原料藥品定點管理辦法》辦理。第十二條 對國家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的醫藥品種,壹律由各級醫藥、藥材公司統壹收購經營,***他任何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得收購經營。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中藥材的企業,所炮制的中藥材,必須按《中國藥典》和《吉林省中藥材炮制標準》炮制,未按規定標準炮制的不準出售。第十四條 醫療單位自制的制劑,須有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制劑許可證》方可生產。所生產的制劑應是市場無供應和供應不足、臨床急需的藥物;制劑只限本單位臨床和科研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進入市場銷售。第十五條 醫療單位采購醫藥商品,應從國營醫藥專業批發部門統壹進貨。凡本市國營醫藥專業部門和本市醫藥生產企業可以供應的藥品,醫療單位不得外采。縣以下醫療單位(不含縣)采購醫藥商品,可委托專業批發部門采購。為確保醫藥供應,醫療單位每季前要向醫藥專業批發部門提出采購計劃,由醫藥專業批發部門統壹組織貨源,保證供應。對急患、重患及特殊病癥患者需用的藥品,國營醫藥專業批發部門暫無庫存的,醫療單位可先行采購。第十六條 藥品生產企業的銷售對象主要是國營醫藥專業批發企業,出口的藥品也可以直接向外貿部門出售。第十七條 具備條件的醫藥生產企業(包括生產性企業集團)經醫藥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開辦醫藥經營網點,銷售本廠產品;不具備開辦醫藥經營網點條件的醫藥生產企業,可與國營醫藥商店協商設立專櫃,銷售本廠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