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原件及復印件,與申報疾病相關的近期住院病歷復印件(加蓋醫院住院病歷復印專用章)及相關輔助檢查資料(包括影像資料、檢查報告單等。).凡參加哈爾濱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患有指定慢性病的,均可申報。
壹.適用範圍
凡參加哈爾濱市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符合我市25種特殊慢性病認定標準的,均可申報。哈勞社發[2010]2號文件規定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處於待遇等待期的人員和從單位退休未滿壹年的人員不在申報範圍。
二、識別和治療開始時間
2020年9月11日起,被保險人可隨時到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特殊慢性病鑒定(法定節假日休息)。參保城鎮職工從認定後的次月起享受當季相應待遇;參保城鄉居民從批準後的次月起享受當年相應待遇,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在批準後立即享受相應待遇。
三、定點醫療機構的認定
1.黑龍江省紅十字會醫院(黑龍江省林業總醫院)(香坊區合興路32號,電話:0451-82130275,微信微信官方賬號:省林業總醫院);
2.黑龍江中醫藥大學第二附屬醫院哈南分院(平房區哈南二大道26號,電話:0451-87878077,87878006,微信微信官方賬號:黑龍江中醫藥大學第二附屬醫院);
3.哈爾濱市第二醫院(道外區衛星路38號,電話:0451-55601245,55601333,微信微信官方賬號:哈爾濱市第二醫院患者服務);
4.哈爾濱市第二醫院海南分院(海南省三亞市吉陽區吉陽大道190號,電話:0898-38581245,微信微信官方賬號:海南聖巴厘醫院)(限城鎮職工參保);
5.呼蘭區第壹人民醫院住院部(呼蘭區健康路160號,電話:0451-57342289、57343572);
6.阿城區人民醫院(阿城區阿金都街89號,電話:0451-537410665438,微信微信官方賬號:哈爾濱市阿城區人民醫院);
7.雙城區人民醫院第二住院部(雙城區騰達路1號,電話:0451-531643865438,微信微信官方賬號:哈爾濱市雙城區人民醫院第二住院部);
8.哈爾濱市第六醫院(哈爾濱市傳染病醫院)(香坊區公濱路309號,電話:0451-55602398,55602428,微信微信官方賬號:哈爾濱市傳染病醫院)(限失代償期肝硬化和代償期肝硬化);
9.哈爾濱市胸科醫院(道外區先鋒路417號,電話:0451-55604071,微信微信官方賬號:哈爾濱市胸科醫院)(僅限活動性肺結核);
10.哈爾濱市第壹專科醫院(道外區衛星路10號,電話:0451-82421934,微信微信官方賬號:哈爾濱市第壹專科醫院服務平臺)(僅限精神分裂癥);
11.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中心醫院(只負責監獄參保犯人)。
第四,確定所需材料
被保險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社會保障卡原件及復印件、與申報疾病相關的近期住院病歷復印件(加蓋醫院復印住院病歷專用章)及相關輔助檢查資料(包括影像資料、檢查報告等。).
動詞 (verb的縮寫)疾病的識別和治療標準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起付標準為300元,由個人支付;成年居民報銷比例為70%,大學生和學生兒童報銷比例為80%;貧困人口、特困供養人員等貧困群體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不設起付標準,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報銷比例為80%。
六、鑒定標準
哈爾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必須符合《哈爾濱市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七。識別過程
1.預約。定點醫療機構根據我院單日可承擔的鑒定人員數量,通過微信微信官方賬號或電話提供預約服務,合理安排參保人員現場鑒定時間。
2.壹審。初審專家根據被保險人提交的相關材料,對照申報疾病和認定標準進行初審。對於通過檢查的申報患者,專家將結合患者提供的材料和臨床癥狀填寫補充檢查檢查表,在疫情期間根據醫院要求進行補充檢查並支付相應費用。
3.識別。鑒定專家根據申報患者的檢查結果,按照診斷標準進行鑒定,並形成初步意見。慢性病鑒定專家組討論後形成最終鑒定結果,經批準後由鑒定專家組組長確認。
告知。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慢性病鑒定工作計劃,在次月統壹公布鑒定結果。
5.存檔。認定定點醫療機構要建立申報信息和認定結果的臺賬,保存認定材料以備查驗。
八、特殊情況的申報
1.血液(腹膜)透析患者(已通過特殊疾病門診備案,未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的)由患者所在特殊疾病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統壹申報,無需向認定醫療機構申報,由安置人員到市醫保經辦機構申報認定。
2.再生障礙性貧血、肝豆狀核變性、血友病、系統性紅斑狼瘡、真性紅細胞增多癥及肝、腎、肺、心臟移植患者(已在特殊病種門診登記,未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者)到黑龍江省紅十字會醫院申報鑒定。
3.精神分裂癥患者到哈爾濱市第壹專科醫院進行申報鑒定。
4.代償期肝硬化和失代償期肝硬化患者到哈爾濱市傳染病醫院進行申報和鑒定。
5.活動性肺結核患者要到哈爾濱市胸科醫院進行申報鑒定。
6.因重病或長期臥床不便到定點醫療機構參加現場鑒定的參保人員,認定醫療機構應根據本人住院病歷或組織專家完成鑒定工作。
九。結算管理
通過評審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可到門診定點醫療機構或特殊慢性病定點零售藥店(限參保城鎮職工)就診或購藥。參保城鎮職工按季結算,參保城鄉居民按年結算,不累計、不累加、不結轉。
X.其他事項
(壹)參保人員申報時壹定要慎重,應認真核對認定標準,結合自身病情酌情申報,病情較輕,不符合認定標準的,建議不要申報,以免增加個人負擔。
(二)參保人申報材料按規定時限歸檔,必要時在申報前自行備份。
(三)已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參保人員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止醫療保險待遇的,其所在單位或家庭成員應及時辦理退保手續,其未及時退保享受的待遇將依法追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五十二條國家制定醫療衛生人才培養規劃,建立適應行業特點和社會需求的醫療衛生人才培養機制和供需平衡機制,完善醫學院校教育體系、畢業後教育和繼續教育,建立健全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建立規模適度、結構合理、分布均衡的醫療衛生隊伍。國家加強全科醫生的培養和使用。全科醫生主要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斷、治療和轉診,預防、保健和康復,以及慢性病管理和健康管理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