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出口港:貨物被海關放行的最後壹個海關口岸的名稱;經營單位:填寫我國境內與國外簽訂或執行出口合同的企業或單位全稱;裝運港(站):貨物預定最後到達的港口和城市的全稱;合同(協議)號:本表填寫的貨物的合同號;貿易方式:目前使用白色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出口貨物;到達國(地):出口貨物直接到達的國家(地區)的名稱,如果在過境國(地)沒有商業交易,則為最後提及的國家(地區);消費國:貨物實際消費的國家(地區)名稱。如果無法確定實際消費國家,則以預測的最終裝運國家為準。如果貨物銷往A國,並運往B國,則應填寫B國名稱。如果交易條款規定選擇港口,則應填寫第壹選擇港口所在的國家;收貨單位:填寫最終境外收貨人的名稱和地點,可根據出口合同和發票填寫;運輸工具名稱及編號:填寫攜帶貨物過境的運輸工具名稱,根據運輸方式不同,填寫船名及編號、汽車車牌號、車次;航空運輸或郵政運輸的,只填寫“航空運輸”或“郵政運輸”字樣;提單或運單號碼:填寫貨物的提單號碼或運單號碼;結算方式:填寫實際結算方式;裝運地:填寫貨物裝運地的名稱;海關統計商品編號:填寫《海關統計商品目錄》中該商品的相應編號;名稱、規格、貨號:填寫貨物的全稱、規格、型號、質量、等級;如果有多種商品和規格,應逐項填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和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取得國家進出口經營許可證,並憑海關要求的有關單證辦理報關納稅手續。海關應當對進出口許可證電子數據進行系統、自動的比對和驗證。
前款規定的許可證件未經海關和證書主管機關網上驗證,無法自動比對驗證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憑相關許可證件辦理海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紙質報關單可以使用規定格式的預印報關單或者直接打印在A4空白紙上向海關提交。
第二十七條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應隨附的單證包括:
(壹)合同;
(二)發票;
(3)裝箱單;
(4)貨物艙單(艙單);
(五)提單(運輸);
(六)委托報關協議;
(七)進出口許可證;
(八)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進出口單證。
第二十八條海關在貨物實際進出口前已經作出預歸類決定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在貨物實際進出口申報時向海關提交預歸類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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