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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廣告監督管理條例

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廣告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對廣告實行分級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實施對廣告和其他各類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

(二)組織實施廣告經營的審批,依法查處違法廣告;

(三)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城建、衛生、醫藥、廣播電視、外經貿、旅遊、公安、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做好廣告發布前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使用的語言文字、計量單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五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虛假行為:

(壹)誇大商品的功效、性能、作用;

(二)虛列服務項目和標準;

(三)擅自增加未經審查批準的內容;

(四)偽造或者冒用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文號;

(五)擅自宣稱所銷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

(六)對所銷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作虛假宣傳。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作出不真實的承諾;

(六)對商品和服務作其他不真實的宣傳。第六條 廣告不得

(壹)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三)以國家機關(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名義推薦、宣傳商品或者服務;

(四)含有民族、種族、性別歧視內容的;

(五)在大眾傳播媒介和非宗教活動場所發布與宗教活動、用品、紀念品有關的廣告的;

(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最高級等絕對化用語的;

(七)貶低同類商品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第七條 從事廣告經營活動,應當依法辦理登記,經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

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和展覽、交易會、展銷會、比賽、慶典等活動涉及廣告的,舉辦者應當向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申請,領取《臨時廣告經營許可證》。

《廣告經營許可證》應當接受年檢。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在省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到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辦理年檢手續。第八條 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廣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發布。

對外勞務合作、出國旅遊、出國留學、辦理出境手續的廣告,以及學歷教育、招生等廣告,應當經省或者授權的市外經貿、旅遊、公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

大眾傳播媒介和各類候車室、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禁止發布、設置煙草廣告;發布煙酒廣告、設置廣告顯示屏的,由省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授權的下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審批。第九條 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應當有明顯的廣告識別標誌,不得與非廣告信息相混淆,不得利用其他形式變相發布廣告。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並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廣告經營登記。第十條 以張貼、發送、郵寄等形式發布的活頁、書刊、票據以及包裝、裝潢等各類印刷品廣告,由市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授權的縣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審查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發布印刷品廣告。

禁止在居民住宅、交通路口散發印刷品廣告。第十壹條 禁止在廣告活動中從事下列行為:

(壹)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二)擅自使用他人註冊商標;

(三)有獎銷售廣告,單套獎品金額在5000元以上;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二條 利用街道、廣場、車站、碼頭等場所的建築物和空間進行戶外廣告活動,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工商行政管理、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負責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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