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藥品存在缺陷致人損害可以向誰請求賠償
缺陷藥品致人損害,對於提供該藥品的醫療機構實行過錯歸責原則,由受害者對醫療機構在提供藥品過程中存在過錯負證明責任。不能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醫療機構負有為患者指明藥品生產者的義務,否則即使不存在過錯,醫療機構也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在不存在過錯的前提下,醫療機構只負有為受害者指明藥品生產者的義務,待醫療機構予以正確指明後,受害者能否從藥品生產者那裏獲得賠償的問題則與醫療機構無必然關聯。
藥品生產者已發生分立或合並等變更的,由其權利義務承繼者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因破產等原因已不復存在的,也不宜當然規定由醫療機構負責對受害者進行賠償,可以通過責任保險、設立專項救助基金等方式來實現對受害患者的救濟。
二、民法典對藥品缺陷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壹千二百二十三條明確規定 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三、藥品存在缺陷致人損害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1、 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也叫過失責任,它是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 民事責任 的基本條件。
2、 無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民事主體對於因其行為導致的損害結果,雖然沒有主觀上的過錯根據法律法規仍應承擔責任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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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二百二十三條
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