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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65條

法律主觀:

第五十四條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釋義本條是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及有關單位不得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作了規定。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壹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廣告涉及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等多方法律關系。其中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近年來,食品廣告違法問題較為嚴重。例如,壹些企業在食品廣告中提供虛假的實驗數據、檢驗報告和鑒定結論,誇大食品的功能,通過渲染、誇大某種健康狀況或者疾病,或者通過描述某種疾病容易導致的身體危害,使公眾對自身健康產生擔憂、恐懼,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使用消費者、患者、專家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尤其是社會公眾人物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以消費者、患者、專家的身份,向受眾推薦產品或者介紹產品的優點、特點、性能、效果;在食品廣告中宣傳治療作用或者誇大功能,把保健食品混同為藥品,宣傳治療作用或者使用易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超出核準的保健功能範圍,宣傳未經核準的功能;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包括在廣告版面不標明“廣告”標記,而使用“專版”、“專題”、“企業形象”等非廣告標記,以通訊、評論、消息、人物專訪、專家訪談、紀實報道、報告文學、專家咨詢、科普宣傳等形式發布廣告,在新聞報道中標明企業、事業單位的詳細地址、郵編、電話、電子信箱等聯系方式等方法。違法食品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甚至引發食品安全事故,引起社會的廣泛關註,人民群眾對此深惡痛絕。為進壹步整頓食品廣告秩序,規範食品廣告,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本法對食品廣告應當符合的真實性、合法性要求等作了明確規定。從事食品廣告活動,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廣告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規定。(壹)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食品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食品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中華人民***和國國旗、國徽、國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利益;妨礙社會公***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醜惡的內容;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食品廣告中對產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食品廣告中表明推銷產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食品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食品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食品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做食品廣告。食品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食品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食品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保證食品廣告的真實性、合法性,維護廣告的信譽,是廣告主應負的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每個廣告主都必須對自己的廣告負責。廣告經營者對廣告主要求刊播的食品廣告,要按有關規定認真審查,嚴格把關。根據廣告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食品廣告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是藥品才具備的功能,食品廣告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對此,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非藥品廣告不得有涉及藥品的宣傳;非藥品不得在其包裝、標簽、說明書及有關宣傳資料上進行含有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等有關內容的宣傳;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廣告法也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根據本法及藥品管理法和廣告法的規定,違反法律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等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是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包括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各個環節的監管部門。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是依法對食品進行檢驗的專業組織,包括食品檢驗機構和其他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推薦食品極易牽扯利益關系,因此,應當保持中立,依法、公正地實施監管或者檢驗。對此,產品質量法已有規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以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不得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不得以對產品進行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食品行業協會是由食品行業的企業、事業、科研等單位及食品行業工作者等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面向食品行業開展服務、協調、自律、監督工作。消費者協會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食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某個企業生產經營的食品是與它們的職責不相符的,會損害它們作為公益機構的中立性,不利於創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因此,本法規定這些組織都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違反本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另外需要註意的是,假借國家機關的名義發布食品廣告或者在食品包裝、說明書上使用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借此推銷食品的行為,也是違反廣告法的行為。依據廣告法,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商業廣告中使用國家機關的名義(含簡稱),包括使用黨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名義,使用人大、政協的名義,使用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名義,使用軍隊、武警的名義,以及使用其他國家機關的名義發布廣告,都是違法廣告行為。為維護食品廣告秩序,保證食品安全,有關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廣告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企業遵守廣告法律的自覺性。各監管部門在日常廣告監督檢查和食品安全監督工作中,要加強聯系,互通情況,協調配合,加大對虛假、違法食品廣告宣傳的查處力度,促進食品廣告秩序的根本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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