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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農藥產品準產證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農藥生產管理,保證農藥產品質量,發展自治區農藥產業,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自治區內生產、加工、復配、分裝農藥產品的企業(簡稱農藥企業,下同)。農藥產品不分隸屬關系和經濟性質,不屬於國家頒發生產許可證產品目錄的,均向自治區石化部門提出申請,由自治區石化部門統壹組織發放準產證。其他部門和單位無權發放生育證。第三條發放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產品包括:用於農田作物、森林、蔬菜水果、家庭衛生、糧食儲藏等的化學制劑和微生物制劑。根據使用的防治對象,包括各類農藥、殺菌劑、殺蟎劑、除草劑、植物生長調節劑、殺鼠劑、滅螺劑、誘蟲劑、儲糧殺蟲劑等含有農藥有效成分的原料藥、制劑和混劑。第四條農藥企業生產、加工、復配、分裝農藥產品,必須先取得化工部頒發的生產許可證或自治區石化廳頒發的準生產許可證,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第五條生產、加工、復配農藥產品的企業,經自治區石化廳批準(報化工部備案),可以憑原生產許可證(含生產許可證)在全區設立工廠(點),對本企業生產、加工、復配的農藥產品進行分裝。第六條農藥生產企業是指農藥原生產廠、加工廠和復配廠。農藥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才能取得準產證:

(壹)生產的農藥產品為中國註冊農藥產品;國內首創的產品必須獲得農業部頒發的農藥登記證;

(二)生產的農藥產品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企業標準並按規定備案;

(三)生產農藥產品有按規定程序批準的圖紙或工藝操作規程;

(四)具有保證產品質量的設備、計量檢測手段和計量部門頒發的三級以上計量合格證書或相應的三級計量標準考核證書;

(五)有能夠保證產品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熟練工人;

(六)安全設施、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齊全,崗位人員有安全操作證;

(七)勞動環境良好,塵毒濃度符合國家標準,廢水、廢氣、廢渣排放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

(八)有健全的生產管理、設備管理、產品質量管理和檢驗制度,生產操作記錄和實驗室分析記錄齊全,統計數據準確,出廠產品有說明書、出廠日期和產品檢驗合格證,包裝符合規定。第七條農藥包裝企業是指將合格的農藥產品由大包裝改為小包裝的企業。分裝企業必須有固定的廠房、設備和計量證書,分裝產品必須經廣西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驗合格並建立留樣制度,才能取得準產證。第八條農藥產品的使用說明書和標簽必須報自治區農業廳農藥檢定所初審,並經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認可。第九條農藥產品質量檢驗取證後的質量監測由廣西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承擔。每年至少對獲證產品進行壹次質量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報自治區石油化工廳。第十條農藥新企業和農藥新品種企業必須報自治區石化廳初審同意,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第十壹條科研、設計、生產單位或個人轉讓農藥生產、制劑加工和復配技術,必須報自治區石油化工廳審批。第十二條農藥企業申請許可證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壹)企業概況;

(2)產品名稱和規格;

(3)農藥登記證;

(四)產品標準和檢測方法;

(五)生產工藝和技術資料;

(六)計量證書或計量標準考核證書;

(七)說明書、產品檢驗合格證和標簽;

(八)企業環境保護監測數據和資料;

(九)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條自治區石化廳組織評估小組,對申報準產證的農藥企業進行生產條件評估和產品質量檢測,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的,頒發或允許使用準產證。第十四條生產條件考核不合格的農藥企業,允許整改半年。半年後,企業可以申請復檢。如仍未通過復試,則取消其取證資格。第十五條產品質量檢驗不合格的農藥企業,在采取有效技術措施整改產品後,經本企業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穩定生產十五批以上的,可以在三個月內申請復驗。再次檢測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取證資格。第十六條取得準產證的農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自治區石化主管部門予以註銷:

(壹)經審查不符合發證條件的;

(二)未經批準降低技術標準和產品質量的;

(三)將生產許可證轉讓給其他企業使用的;

(四)產品質量經檢測不合格,企業整改半年仍不合格的;

(五)生產國家已宣布淘汰或停止生產的農藥品種;

(六)未經批準從事復合加工的包裝企業;

(七)超出許可範圍擅自增加生產品種的;

(八)企業不再生產農藥和分裝農藥;

(九)生產假冒偽劣農藥產品的;

(十)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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