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參保人員住院後統籌基金的起付線分為三檔:三級醫院1000元,二級醫院600元,壹級醫院400元。在壹個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年度內,多次住院的醫療費累計計算。
3.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轉診的,須經定點醫療機構副主任醫師或科主任診斷後提出轉診意見,由所在單位填報申請表,經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市社保機構批準後辦理轉診手續。轉院限於省特約醫院,其費用先由本人墊付,其報銷標準要先自負10%,再按本地規定計算可報銷金額。
4.在定點醫療機構出院時,各定點醫療機構會按照相關政策計算報銷金額和個人應該自付的金額,其報銷金額由定點醫療機構和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個人應該自付的金額由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人員本人結算。
醫療保險的報銷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參保人員必須到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或持定點醫院的大夫開具的醫藥處方到社會保險機構確定的定點零售藥店外購藥品;
2、參保人員在看病就醫過程中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範圍和給付標準,才能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
3、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中,在社會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與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部分,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統壹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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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社保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參保人員確需急診、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因搶救必須使用的藥品可以適當放寬範圍。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的醫療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