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八條 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的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的壹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條 當事人壹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的方法,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的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