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收費暫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規範招標代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招標人、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發生的各類招標代理服務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是指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委托,從事編制招標文件(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標底)、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並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定標,以及提供招標前期咨詢、協調合同的簽訂等業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收取服務費用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
第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符合招標人的技術、質量要求。
第六條 招標代理服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嚴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招標人強制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強制具有自行招標資格的單位接受代理並收取費用。
第七條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按照招標代理業務性質分為:
(壹)各類土木工程、建築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等建設以及附帶服務的工程招標代理服務收費。
(二)原材料、產品、設備和固態、液態或氣態物體和電力等貨物及其附帶服務的貨物招標代理服務收費。
(三)工程勘察、設計、咨詢、監理,礦業權、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保險等工程和貨物以外的服務招標代理服務收費。
第八條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九條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采用差額定率累進計費方式。收費標準按本辦法附件規定執行,上下浮動幅度不超過20%。具體收費額由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委托人在規定的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
出售招標文件可以收取編制成本費,具體定價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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