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壹類
1、1-苯基-2-丙酮
2、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黃樟素
5、黃樟油
6、異黃樟素
7、N-乙酰鄰氨基苯酸
8、鄰氨基苯甲酸
9、麥角酸*
10、麥角胺*
11、麥角新堿*
12、麻黃素、偽麻黃素、消旋麻黃素、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素、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等麻黃素類物質*
第二類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類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錳酸鉀
5、硫酸
6、鹽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壹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二日。